一、案例信息
提供单位:上海市司法局
案例标题:工伤恢复后企业让员工长时间停职该怎么办?
服务方式:上海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咨询
发生日期:2021年8月3日
案件类型:工伤赔偿纠纷
检索主题词:工伤;劳动合同解除;赔偿
二、基本情况
张先生来电咨询自己工伤休息已经3个月了。张先生自己感觉恢复的不错,打算回到工作岗位上工作。但是找到单位领导被告知由于劳动能力鉴定尚未作出,不允许其上班。但是张先生表示,自己也尝试向医疗机构开具病假,但也被告知已经恢复拒绝了张先生的请求。这样一来,张先生觉得自己又不能享受停工留薪期间的待遇,单位又不安排自己的工作,这段期间该如何维权?
平台律师告知张先生单位的做法有违法律规定。根据张先生的描述,既然其已经恢复劳动能力,单位应当有义务继续履行其与张先生之间的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担心继续用工可能造成张先生伤情,影响劳动能力鉴定的,应当与劳动者协商一致中止劳动合同的履行。律师认为,在张先生明确要求单位恢复劳动合同履行的情况下,单位单方面中止劳动合同的履行,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劳动者可以申请用人单位支付该期间的劳动报酬。
三、案例提示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本案中像张先生的情形实践中较为少见,劳动者主动提出上班,而用人单位拒绝的,一般很少发生。但是回到案件的事实本身。律师认为停工留薪是指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造成暂停工作接受医疗的期限。也就是说,如果从医学的角度看,张先生已经恢复了正常的劳动能力不需要接受医疗,那么劳动者当然享有依据劳动合同要求单位履行义务的权利。但是,本案中用人单位却予以拒绝。这种行为侵害了劳动者的劳动权利,客观上也使得劳动者在此期间既不能以自己的劳动获取劳动报酬,又不能以停工留薪获取工伤保险待遇。从性质上说,单位的做法属于违约,其违约给劳动者造成的损失是劳动者无法依据劳动合同获取劳动报酬。但问题是,支付的标准是否应当以正常提供劳动时应当支付的劳动报酬为标准,因为客观上劳动者的确没有提供正常的劳动。律师认为,应以正常提供劳动报酬为标准主张,理由是本案中用人单位完全可以与劳动者协商确定中止劳动合同期间劳动报酬的支付标准,即便劳动者不同意,用人单位也可以安排适当的岗位给予劳动者,同时结合其工作岗位和工作内容合理确定其劳动报酬。但是用人单位并未这样操作而是粗暴的拒绝了劳动者劳动的请求,因此主观上具有明显的恶意,用人单位应当可以预见其违约行为给劳动者造成的实际损失,所以按照正常提供劳动报酬为标准主张更符合公平正义的价值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