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申请人:梅某。
被申请人:上海市黄浦区司法局。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律师执业投诉处理答复,向上海市司法局申请行政复议。
申请人认为:某律师事务所余律师、朱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存在伪造证据、故意提供虚假证据、伪造有关法院民事判决书、恶意诉讼等违法行为,但被申请人未予认定。
被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律师执业投诉处理答复程序、内容符合法律规定。经调查,并未发现余律师、朱律师存在《律师法》规定的相关违法行为。据此,被申请人于2017年10月19日向申请人作出答复并邮寄送达。
行政复议机关经审理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因缺乏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行政复议机关难以支持。
2018年1月,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维持的行政复议决定。
【焦点问题评析】
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问题:被投诉律师在执业过程中是否存在伪造证据、故意提供虚假证据、伪造有关法院民事判决书、恶意诉讼等问题。
1.关于余律师、朱律师在执业过程中是否存在伪造证据、故意提供虚假证据、伪造有关法院民事判决书等违法行为的问题。关于此节,申请人未能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经被申请人查阅法院相关民事诉讼卷宗材料及复议机关核实,余律师、朱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并不存在上述违法行为。本案中,申请人对上海市黄浦区法院有关调解笔录及相关民事判决书有异议,依法属于人民法院民事审判职权范围,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
2.关于申请人认为余律师、朱律师在执业活动中存在包揽、滥用、恶意诉讼等不当行为的问题。本案中,申请人对该项主张未能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经被申请人调查及复议机关核实,亦未发现被投诉律师存在上述相关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