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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奉贤区法律援助中心对杨某遭受家庭暴力提供法律援助案

上海市法律援助中心 发布于:2018-12-26 分类:案例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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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简介】

        杨某,女,广西人,17岁时来上海打工养家,26岁经人介绍与上海人李某相识。为了结束身在异乡漂泊不定的生活,杨某选择和相处不到一个月的李某结婚。1992年4月,双方生下一子。2018年,因为长期遭遇家庭暴力,杨某经几番咨询,向上海市奉贤区法律援助中心寻求帮助。此时,杨某53岁。

        因杨某遭遇家庭暴力且经济困难等情况符合援助条件,奉贤区法律援助中心决定为杨某提供法律援助,并指派上海理帅律师事务所的徐洁律师承办此案。

        律师第一时间与杨某取得了联系,根据杨某的叙述,丈夫李某是个大男子主义者,认为女人生来就是生育后代、伺候丈夫的。在儿子出生后,李某要求杨某做全职主妇,但不尊重妻子的付出,对其动辄打骂羞辱。杨某没有工作和收入来源,害怕婚姻解体让自己再次生活漂泊、儿子没有母亲庇护,所以面对李某的颐指气使,总是一味隐忍,以求家庭安稳。杨某说,当初就是乐观,挨顿打,用药酒揉揉,就消肿了;被辱骂,隐忍不回击,丈夫就消停了。2007年起,李某染上酗酒恶习,暴力也逐步升级。儿子无法继续忍受父亲无理的斥骂、也不能理解母亲无原则的忍让,离家到工作单位附近租房居住。2009-2011年,杨某因为不堪殴打多次报警求救,但民警均以家庭纠纷为由,只对李某进行了口头教育和劝解。

        2017年的5月某日凌晨,李某酒气熏天地回到家,吵醒已入睡的杨某,令杨某外出给他买烟。杨某婉言劝解,希望可以等待天亮超市开门后去买。也许李某酒未醒,也许神智未清,要求得不到满足的李某一把抓起杨某的头发,将其从床上一直拖行至门头,把杨某的头往门上几番猛烈撞击,随后李某又把失去抵抗的杨某从门口拖至楼梯口,猛力甩下楼梯。

       杨某一再向律师强调,她是被李某从楼梯上悬空抛下去的。杨某解开袖口,展示被拖行时造成的胳膊瘀伤。杨某指着拐杖和瘸腿,说这是李 某把她抛下楼梯时造成的脚踝脱臼和骨裂。杨某一直庆幸自己在被李某抓着头发、头朝下摔下楼梯的那一刻,用一只手抓住了楼梯扶手,身体遇阻力改为脚部悬空摔下楼梯,否则断的就是脖子而不是脚踝。

        杨某说,这次与死亡擦肩而过,让她下定决定离婚。杨某也曾向李某提出协议离婚,但遭到了李某的拒绝,并威胁要同归于尽。为躲避丈夫的威胁报复,杨某搬到儿子的住处,一面养伤,一面多方求助。

        律师先向杨某确认了最近的这次被殴打致伤是否报警和验伤,杨某告知,被摔下楼梯时,恰遇楼上邻居下夜班回家,见状报警,陪同到场民警将其送到医院,并开具验伤单,邻居临走时还嘱咐自己治疗的同时不要忘记去验伤。因验伤需要额外费用,且前几年报警后民警都把家庭伤害作为内部纠纷予以调停,从没有对丈夫有过实质性的制裁和惩罚,所以杨某为了节约费用,没有验伤。

        律师指导杨某去派出所取报警后的接报单,以证明自己被殴打的事实,报警接报单不仅是离婚诉讼中重要的证据材料,也是杨某可能被再次威胁、施暴时,开具人身保护令所需的重要资料。

        了解了杨某的情况后,律师立即着手为其起草诉状,整理材料,并向法院立案。杨某的诉讼主张除了解除婚姻关系,还包括要求被告李某支付殴打杨某致伤的医药费损失、精神损失、以及要求分割杨某和李某及儿子三人共有的拆迁安置房。律师向杨某释明,在离婚诉讼中主张分割杨某和李某及儿子三人共有房产的的诉求只是诉讼策略,在离婚诉讼分割财产涉及第三人权益的,除非与共有人协议分割,否则须在离婚诉讼后另案处理。

        立案后不久,律师接到杨某的电话。电话中杨某称李某因收到离婚诉讼材料后恼羞成怒,已来到儿子居住地寻找自己。李某认为,这次只是自己醉酒后误伤妻子,没想到杨某会要求离婚,还主张赔偿医药费和精神损失,甚至要求分割家庭唯一的共有房产。李某用言语威胁的方式要求杨某撤回诉讼。杨某内心害怕,便再次电话联系律师求助。

        律师指导杨某再次报警。虽然李某只是言语威胁或羞辱。但这是杨某被家暴的又一证据。《反家暴法》规定,“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都属于家庭暴力。虽然杨某之前几年被家暴都没有保存证据,但杨某再次报警的接报单,结合被推下楼的接报记录,可以证明李某确实存在家庭暴力。这既可以作为离婚诉讼中判断夫妻感情破裂的有效证据,也可以作为杨某不堪丈夫骚扰时申请人身保护令的有力凭据。

        由于民警的介入,李某不得不偃旗息鼓,但不忘警告杨某,坚决不同意离婚。

        案件被法院受理后,律师斟酌手中的证据材料,联系法官释明情况,请求法院尽快安排开庭。庭审中,原告杨某坚持自己的离婚主张,律师提交了杨某被李某殴打的报警接报单、李某威胁侮辱杨某的报警记录、杨某被摔下楼梯的验伤单(无验伤记录)、病历卡、医药费收据、婚姻证明、房产证复印件等证据材料。

        律师提出,首先,虽然双方婚姻关系存续25年之长,但长期以来李某的施暴已造成夫妻感情破裂。虽因时间久远杨某未保留相关证据,但近期李某对杨某的施暴和言语威胁均有报警记录为凭,可以证明李某确实存在上述行为,且该类行为属于家庭暴力,已对杨某造成了身体和精神的双重伤害。其次,因李某的家庭暴力,导致杨某无法和李某共同生活,现两人已分居,李某的家暴行为,符合婚姻法关于夫妻感情破裂准予判决离婚的条件。另外家暴行为造成身体和精神伤害的,受害人依法有权主张实际损失和精神赔偿。

        李某针对杨某的诉求和证据,辩解只是酒醉后不受控制的行为,夫妻感情深厚,尚未到离婚地步。况且自从拆迁安置后,企业买断工龄,自身也没有多余的工资来支付医药费和精神损失,更没有能力支付房屋折价款,故拒绝杨某的全部诉求。

        针对李某的辩解,律师提出,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的,调解不成,应准予离婚”。因此杨某提起离婚,并不需要李某的首肯,只需法院依法判决准予即可。另外李某的暴行导致杨某受伤,根据侵权责任法等法律规定,侵权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丈夫打伤妻子同样需要承担赔偿责任,除非受害人放弃索赔。原告杨某愿意和李某调解离婚,在李某同意离婚的前提下,杨某可以放弃对李某追讨经济赔偿和精神赔偿,但如果李某不同意离婚,杨某则会坚持诉求并要求李某承担后续治疗和手术的全部费用。另外,律师警告李某,如果继续跟踪杨某,骚扰和影响其生活,杨某会向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由此造成的损失,也将继续向其索赔。

        面对律师的陈述,李某半信半疑。在法官解释后,也许是两害相权取其轻,李某提出以杨某放弃医药费和精神赔偿,并要求杨某将其所占房屋份额转赠给儿子,作为同意离婚的条件。

        对于要求杨某将房产份额赠与儿子的条件,律师建议杨某拒绝。理由是:首先,杨某的自有财产如何处理,他人都无权干涉;其次,杨某除了该唯一的拆迁房占有份额外,再无其他收入,若过早将自己的财产赠与子女,将失去生活的基本保障。

        最终,在法庭主持下,双方达成如下协议:双方自愿离婚,原告杨某放弃一切赔偿主张,三方共有房产保持份额不变维持原状,由男方李某和儿子居住。

        【案件点评】  

        杨某拿到调解书时非常激动,但也有些诧异。过去的十几年里,杨某曾多次报警希望法律对李某有所惩戒,都被作为家庭矛盾仅仅予以调停和教育;杨某之前也曾咨询离婚,但被告知诉讼程序多、历时长,且证明家暴的手续繁琐,困难重重。但这次起诉离婚,从立案到开庭并调解离婚,仅仅用了不到2个月。

        其实,这是因为《反家庭暴力法》落地实施后,对家庭暴力的取证和认定有了新的规定,从而帮助受害人尽快远离了家暴环境。

        《反家庭暴力法》明确了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行为,不能再以“家庭内部矛盾、家庭内务”作为遮羞布而不了了之。李某对杨某经常性的侮辱、谩骂、殴打等行径,是赤裸裸的施暴。以往正是因为对于家庭成员间的施暴界定不明,即便报警,出警人员也只能作为家庭内部矛盾予以安抚和调解,不作为暴力案件记录在案。而《反家暴法》第十五条明确规定,“公安机关接到家庭暴力报案后应当及时出警,制止家庭暴力,按照有关规定调查取证,协助受害人就医、鉴定伤情……”。第二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可以根据公安机关出警记录、告诫书、伤情鉴定意见等证据,认定家庭暴力事实。”

        所幸,杨某所遭遇的让其下定决心离婚的这起家庭暴力,恰好发生在《反家庭暴力法》实施后,给被家暴的取证、认定,以及人身保护令的申请都带来了极大的便利。《反家庭暴力法》的施行,有效保护了妇女的合法权益,保护了家庭中弱势群体,也帮助了她们早日摆脱梦魇,更阳光积极地面对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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