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岗位被取消,安排的新岗位只给最低工资,违法吗?

上海市司法局 发布于:2022-01-17 分类:案例库
标签:转产、辞退、转岗、经济补偿金、赔偿金

一、案例信息

  提供单位:上海市司法局

  案例标题:岗位被取消,安排的新岗位只给最低工资,违法吗?

  服务方式:上海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咨询

  发生日期:2021年10月10日

  案件类型:劳动争议纠纷

  检索主题词:转产、辞退、转岗、经济补偿金、赔偿金

二、基本情况

用户配偶在单位做油漆工已工作10年,由于环保整治单位取消油漆岗位。单位先让劳动者回去待岗,后又安排其做清洁工,只给最低标准工资,并威胁劳动者如果不同意就辞退。劳动者申请劳动仲裁,单位在调解阶段通知劳动者必须回到单位上班。问告单位违法解除是否可以胜诉?

平台律师告知用户,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由于环保问题,单位取消原岗位可以与员工协商变更劳动合同,员工不接受的,单位是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并且给予辞退员工经济补偿金。但实践中,有许多单位为了逃避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责任,故意不解除劳动合同,将员工安排到不愿去的岗位,逼迫员工自己离职。所以建议您们在仲裁时可以单位协商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经济补偿金。

三、案例提示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单位为不给于补偿,常常故意不解除劳动合同,安排员工去其不愿意的岗位工作,逼迫员工自己离职,实际上员工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因此劳动者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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