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信息
提供单位:上海市司法局
案例标题:未成年人在兴趣班玩游戏时致人损害,谁来承担责任?
服务方式:上海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咨询
发生日期:2021-1-11
案件类型:侵权责任
检索主题词:教育机构、监护人、未成年人、责任承担
二、基本情况
刘先生来电咨询自己的孩子今年年满8周岁,在一家兴趣班组织的游戏活动时,将游戏中另一个孩子的胳膊撞伤。受害孩子的家长找自己理赔,刘先生认为自家的孩子不是在自己的监护时造成他孩子受伤,应当由开设兴趣班并组织游戏的教育机构来承担。但是对方家长就是认为撞伤自家孩子的是刘先生的孩子,刘先生作为监护人应当承担。刘先生询问律师自己是否应当承担责任?培训机构是否要承担责任?
平台律师告知刘先生首先刘先生是否要承担责任并不是以学校是否尽到教育管理责任为前提,本案中刘先生也承认是自己的孩子在游戏中的冲撞行为导致对方孩子受伤。因此根据法律规定,监护人需要对自己孩子承担侵权责任。其次,刘先生可以提出自己尽到了监护职责,主张减轻其侵权责任。因为,正如刘先生所述,侵权事件发生时刘先生并未在现场,而是将孩子交由教育培训机构进行管理,并且不难看出刘先生的孩子并非是故意去伤害对方孩子,而是在教育培训组织的游戏中冲撞到了对方的孩子,考虑到孩子智力、年龄、体能上的差异,冲撞时要求孩子控制自己的行为的力度和速度超出了不在现场的刘先生的监护职责,更多的应当由教育培训机构来教育管理。
最后,根据法律规定,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虽然刘先生并未陈述有关游戏的具体组织过程。但是,若有证据证明教育机构未履行游戏前的安全教育、游戏中的管理监督,刘先生的确可以认为教育机构存在过错,应当共同承担侵权责任。
三、案例提示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第一千二百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实践中,我们发现有些教育培训机构往往规模较小、经营不规范、工作人员无教育培训资质。但是培训项目却非常广泛涉及到英语、舞蹈、武术、游泳、滑冰等多种形式。由于文体活动具有一定的伤害风险,文体类的培训机构发生纠纷也较多。结合民法典,对于各类校外培训机构来说,毫无疑问属于《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和第一千二百条中所指的其他教育机构,因此,在各类校外培训机构中学习、生活的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和八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如果在校外培训机构中受到人身损害的,应当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和第一千二百条的相关规定,即各类校外培训机构对于所培训的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的侵权责任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对八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的侵权责任适用过错原则。另外,家长们在选择培训机构时,应认真审查培训机构的办学许可、备案登记情况,对培训机构的安全保障机制、培训人员的从业资质要尽可能有所了解,确保孩子在合法、规范、安全的培训机构接受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