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简介
2014年12月底,枫泾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工人正在枫泾镇某小区进行“平改坡”工程施工,施工人员不小心将一小捆旧钢筋从脚手架上掉落,砸在正好从脚手架下走过的小区居民胡某的肩上,导致胡某肩部受伤,衣服也被砸坏。胡某当即被送去医院就诊,做了CT检查,经治疗后,共花去医疗费5000余元。胡某到该建筑公司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和衣服破损的赔偿费等费用共计8000余元,其中医药费用5000元,胡某的衣服因为是名牌所以比较贵,因此要求2000元,但是胡某又拿不出衣服的相关发票,其余1000元是误工费、营养费等费用。但是建筑公司认为胡某提出的赔偿要求不合理,尤其是衣服的价值根本没那么高。双方就赔偿数额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因而引发矛盾纠纷。
调解过程
经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枫泾镇某居委会人民调解员召集双方当事人到居委会进行调解。调解伊始,调解员先向两位当事人说明了调解秩序,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双方在调解过程中可自主表达意愿,双方当事人表示同意。随后,调解员通过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调查,充分了解了事情的来龙去脉,并查看了胡某提供的病历卡、医疗费用单据等证据后正式进入调解阶段。在接下来的调解中,调解员向双方当事人指出,建筑公司在施工过程中,应当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由于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以致造成过路居民不慎被旧钢筋砸伤,造成身体伤害和财物损失,对此该建筑公司应承担主要责任。胡某作为小区居民,也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在施工现场经过,应该提高自身警惕,小心高空坠物,做到一停二看三通过,而当时胡某没有仔细观看,导致自身受伤,也应当负有一定的责任。听了调解员的解释,双方对责任承担划分表示认同,但是胡某提出当时虽然经过就医治疗但是仍然觉得有些头昏,而且自己的衣服是妹妹送的品牌服饰,价格比较昂贵,要求建筑公司方面全额赔偿。建筑公司方面则认为如果是品牌衣服应该拿出相关的发票作为证据,而且这件衣服已经穿了一段时间,也有折旧的费用,至于医疗费用可以等到治疗完成后一并支付。双方各执一词,导致调解陷入了僵局。于是,调解员决定暂停调解,让当事人回去好好想想再说。通过走访调查,调解员了解到胡某与丈夫离异,其所居住的房屋因为天花板掉落找不到合适的施工队而迟迟未能修理,而该建筑公司正好是这方面的行家。因此,调解员向双方提出了自己的调解方案:让建筑公司帮助胡某修理掉落的天花板,同时让胡某再次去医院进行治疗,最后再统一结算价格。胡某听后觉得调解员挺为自己着想的,态度有所转变。而建筑公司方面也认为修理天花板不过是举手之劳的事情,对此也表示赞同。于是,调解员趁热打铁,就赔偿金额提出了参考意见。最终,经过调解员反复做双方工作,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由建筑公司赔偿胡某医疗费、衣服损坏赔偿费等相关费用。
调解心得
一是在调解开始后,要对双方当事人进行分别调查,仔细查看当事人提供的相关证据,对纠纷发生的起因、过程、结果等有一个全面深入的了解,从而为后续调解工作奠定良好基础。二是调解人员需要熟练掌握调解案件所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在调解过程中就纠纷的解决提出具体法律依据,才能让当事人心服口服,最终促使调解成功。本案中涉及到四个法律问题:一是企业法人应当对员工的职务行为承担法律责任。《民法通则》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施工人员系建筑公司员工,其在施工过程中造成他人人身损害属于履行职务的行为,应当由其所在公司承担法律责任。二是施工方对施工安全具有保证义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本案中施工方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在施工中造成路人受伤,应当承担法律责任。三是受害人自身有过错,应当减轻侵害人的法律责任。《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本案中受害人胡某未尽到足够的安全注意义务,对损害的发生具有一定过错,故应当减轻建筑公司的民事责任。四是侵权责任的赔偿范围。《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故本案中建筑公司应当赔偿胡某医疗费、误工费等相关费用,并折价赔偿衣价。三是对双方当事人的责任承担要做出准确划分。首先,指出建筑公司作为施工单位,对施工人员在施工过程中造成的安全事故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其次,对施工单位和受害人在本次事故中应当承担的责任做出具体划分,指出施工单位具有保证施工安全的义务,应承担主要责任,受害人胡某在经过施工现场未尽到充分的注意义务,应承担次要责任。四是要充分了解双方当事人的需求和想法,找准调解突破口。在调解陷入僵局的时候,调解员经过调查了解到胡某家中的天花板因为年久失修而掉落,由于这个工程有比较小,没人愿意接,因此一直没找到合适的人来修理,而这种事对建筑公司来说却是小菜一碟。调解员于是灵机一动,提出让建筑公司帮助胡某修理天花板,这正是抓住了双方的优势和需求,让建筑公司以极小的代价帮助胡某解决了一个难题,从而打破了调解的突破口,为调解成功创造了良好条件。五是要抓住时机,趁热打铁。在调解找到突破口的时候,调解员应当立即提出自己的调解方案,促成双方当事人尽快达成一致意见,并且督促双方当事人及时履行调解协议,以免因当事人未能及时履行调解协议书造成纠纷反复。
(金山区枫泾镇和平居委会人民调解委员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