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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路步行街的“飞车”血案

上海市司法鉴定协会 发布于:2018-12-26 分类:案例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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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路步行街的“飞车”血案

【案情概况】

20011015凌晨640分许,在上海最著名、最繁华的南京路步行街发生了一起令人匪夷所思的出租车故意撞人血案,在南京东路河南中路口、上海中联商厦和大娘水饺店门口、蔡同德堂门口以及国华瓷器商店附近先后撞倒7人,其中2人当场死亡,1人重伤,4人轻伤。出租车驾驶员沈ÍÍ在车辆撞上南京东路、湖北路、浙江中路交汇处花坛中的电线杆而停住后随即在车内点火自焚。被及时赶到的交通警察和周围群众把火扑灭,并将其抓获。

同年1018,沈ÍÍ被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批准逮捕。

ÍÍ来自上海郊县——崇明县的农村,为了生计他来到上海学习车辆驾驶并开上了出租车,但他把开车中因违章被警察处罚、平时生活工作中的不如意归过于社会的不公,而在一次交通违章被警察处罚后不能正确对待,仅凭一时的冲动,居然用自己所驾的汽车作为其泄愤、甚至剥夺别人生命的工具,驾驶出租车去南京路故意撞人,以发泄自己对社会的不满,作出疯狂报复社会的行为。

到案后,他对自己驾车故意撞人的动机、目的及过程进行了供述:

我是200012月在上海学的驾驶,20014月通过别人的介绍到某出租公司开出租车。2001101412时左右,我驾驶出租车行驶在上海航华新村附近的马路上,当时有一辆其它公司的出租车行驶在前面,速度很慢,我看路右侧人行道没有人,想加速从右侧超车,但两车刚快平行时,那辆车却突然变向右侧,我们两车擦了一下,那辆车的反光镜被刮坏了,于是都把车停了下来,一会儿来了一辆巡逻警车,警察查验驾驶证后,看我是实习证,我还没来得及解释,警察就开了一张抄报单给我。回到车上我想了一会儿,这次处罚意味着今后几周不能开车,甚至还有可能因此失去工作,越想越想不通,这时也想到了过去的许多事情,认为自己做人很失败。刚结婚1年不到老婆就在外面‘轧姘头’,法院又不准离婚;进出租公司半年,车队长与我又有矛盾,还说不让我上班了;因开车才半年,路况不熟悉而经常被警察抄报、罚款,辛辛苦苦也挣不到钱;警察一听我是崇明口音,马上就开罚单,明显在欺负外地人……我越想越气,我当时想如果手里有枪我就一定会把那警察毙了,因此我想我不活了,于是我决定报复社会,因为社会对我实在是不公正。不知过了多久,我驾车上了高架路,在高架路上疯狂的开,把车的收音机音量开到最大,见车就超,以发泄心中的郁闷和不满,……大约到了凌晨,我驾车下了高架路,在路边加油站购买了1桶汽油、几桶机油,然后将部分汽油、机油倾倒在自己身上和出租车的座位上。驾车从外滩进入南京东路,从河南中路隔离桩处驶入禁止机动车通行的南京路步行街,车子呈S状行驶,见到人就撞,最后车子撞到了南京路浙江路口的电线杆上停了下来,我就拿出打火机将自己点着了……”

案发后,对沈ÍÍ这一令人难以置信的举动,其父母提出沈ÍÍ1997年曾到某精神卫生中心看过病,当时医生诊断是“精神分裂症”,事发前受离婚、驾车受处罚等事情刺激,导致精神病发作并驾车肇事。但沈父母提供不出相关的病史资料。鉴于此情况,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于20021月委托上海某司法鉴定机构对沈ÍÍ进行司法精神医学鉴定,鉴定结论是沈ÍÍ无精神病,对本案应评定为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此案时,沈ÍÍ的辩护人对此鉴定结论提出异议,要求对沈ÍÍ的精神状态进行复核鉴定。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为慎重起见,特委托上海市司法鉴定中心对沈ÍÍ作案时的精神状态进行司法精神医学复核鉴定,并评定其刑事责任能力。2002613,鉴定专家在看守所对沈ÍÍ进行了全面、细致的精神检查,并对看守所管教民警、同监犯就沈ÍÍ入所后的生活等各方面情况进行了调查了解,最后作出了沈ÍÍ20011015作案时无精神病,在受审期间有癔症发作表现;作案时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鉴定结论。

20027月,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沈ÍÍ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沈ÍÍ对此判决不服,提出上诉,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沈ÍÍ为泄私愤,在公共场所采用驾车撞人的危险办法,连续撞击行人,造成7人伤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经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核准沈ÍÍ死刑。

 

 

【鉴定文书】

 

上海市精神疾病司法鉴定专家委员会

 

司法精神医学复核鉴定书

沪司鉴精复字[2002]05

 

委托机关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委托日期200263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鉴定要求1、被鉴定人沈ÍÍ20011015作案时有无          精神病。

          2、沈ÍÍ对作案行为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被鉴定人ÍÍ,男,1977ÍÍÍÍ日出生,汉族,上海市          ,初中文化程度,原系上海ÍÍ出租汽车公司ÍÍ分公          司司机,户籍所在地为上海市崇明县ÍÍÍÍÍÍ          号,暂住本市中山北一路ÍÍ号。

送鉴材料卷宗贰册,起诉书副本及律师调查笔录各壹份。

鉴定日期2002613

鉴定地点上海市第一看守所

鉴定时在场人员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张Í,上海市司法鉴定         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有关工作人员等。

一、案情摘要

据卷宗材料:20011015640许,被鉴定人沈ÍÍ驾驶巴士出租汽车强行驶入南京路步行街,连续故意撞击路上行人共7名,造成25伤的严重后果,后因该车撞到路旁电线杆而被迫停车,沈ÍÍ随即点燃随身带的汽油自焚,被交警和在场群众及时扑灭后抓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曾于2002110委托ÍÍ鉴定机构对沈ÍÍ进行精神疾病司法鉴定,结论为:“被鉴定人沈ÍÍ无精神病;对本案应评定为有刑事责任能力。”沈ÍÍ的辩护人对鉴定结论提出异议。为慎重起见,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特委托本专家委员会对沈ÍÍ进行司法精神医学复核鉴定。

二、被鉴定人概况

据卷宗材料反映:被鉴定人沈ÍÍ自小性格内向,不善与人交往。1995年初中毕业后在家务农。199742曾因胸闷、心慌、焦虑不安、夜间惊叫、失眠而就诊于当地乡卫生院,院方建议其到上级医院作进一步诊治。1999年经他人介绍与倪Í相识,恋爱后结婚,婚后夫妻感情尚可。20014月,因发现妻子时常整夜不归,且与同单位一男子关系密切,认为妻子有外遇而起诉法院要求离婚,但未获许。1999年开始学习驾驶。2001年到上海ÍÍ出租公司三分公司担任出租车驾驶员,期间与车队领导和搭档关系不融洽,常因路况不熟、违章驾驶等原因受罚。20011014日晚又因违章超车被交警当场扣押驾驶证后驾车在高架公路上高速行驶以发泄不满,之后购买了汽油、机油,并将部分油倾倒在自己身上和车内。20011015640许,沈ÍÍ驾车强行进入南京路步行街,连续撞击行人7名,造成25伤的恶性事件,后因该车撞到路旁电线杆而被迫停车,随即点火自焚,被交警和在场群众及时扑灭后抓获。

据其父母反映:沈ÍÍ自小性情古怪,曾无故离家出走,或跑到草堆处过夜。其表兄患有精神分裂症。19974月曾陪沈ÍÍ到崇明县精神卫生中心就诊,诊断为“精神分裂症”。之后,又用“沈Í”的名字到杨浦区精神卫生中心就诊,诊断同前,并多次治疗。1999年为娶亲成婚,怕女方知道,故将病历卡处理掉了。

据其妻反映:经舅妈介绍与沈ÍÍ相识,恋爱一年半后于199912月结婚,婚后一直未生育,因此婆媳关系不和。沈ÍÍ性格内向,脾气暴躁,性情古怪。因怀疑妻有第三者而提出离婚。

据其原单位同事反映:沈ÍÍ平时工作表现尚可,但性格比较内向,平时话不多,听说与妻子关系不和,准备离婚。

据管教干部介绍:沈ÍÍ入狱后有几天常讲不想活,但不愿讲用何种方法死,对其实行24小时监护,曾出现一次四肢僵直发抖,嘴里发出“呀呀”声,但神志清楚,没有倒地及四肢抽筋现象,约1小时后恢复平静。

据同监犯反映:沈ÍÍ情绪欠稳定,平时不谈自己案子的事,不大讲话,低头沉默,问也不答理,吃饭睡觉还可以,每次提审回来后不易入睡,不知想些什么。

三、检查所见

精神检查:被鉴定人沈ÍÍ神志清楚,自行步入检查室,双手、双脚戴有手铐、脚镣,面部有伤疤(烧伤),右手指僵硬(烧伤后),检查欠合作,承认夫妻关系不好想离婚,妻子有外遇是听父母讲的,认为驾车违章受交警处罚是因为自己是新驾驶员,对路况和交通法规不熟悉而造成的。叙述当天受到交警处罚后就驾车在高架道路上高速行使以发泄不满,之后又购买汽油等物。对涉及其驾车撞人的事由和具体经过均不愿回答,当进一步询问时则故意憋气,继而出现满脸通红,神情紧张,大口呼吸,自诉胸闷不适,随后慢慢地从凳子上滑到地上,并滚动身体,对外界能保持部分接触,对询问能断续回答,称头痛、胸闷,要求过一会再询问,当时测心率为每分钟120次,呼吸急促,30分钟后症状自行缓解。之后,鉴定人再三让其坐起来配合检查,但被鉴定人始终不理不睬,仍躺在地上,当狱警令两名劳改犯欲强行拉其起来时,被鉴定人当即主动站起,并自行走回监室。整个检查过程中未发现明显的幻觉、妄想和其它思维障碍及智能问题。

四、分析说明

1、据被鉴定人的父母反映,被鉴定人16岁后有过行为异常表现,如爬屋顶、无故离家出走、跑到草堆处过夜等,为此曾就诊于崇明县精神卫生中心和杨浦区精神卫生中心,诊断为“精神分裂症”,但均无病历卡提供。办案人员为此到有关医院查核,仍无结果。查阅公安局卷宗内对被鉴定人的多次提审记录,被鉴定人均能回忆作案前后的整个过程,并交代了驾车受处罚后的心理状态及作案动机。本次鉴定对被鉴定人进行了精神检查,未发现其有精神病性症状。因此,被鉴定人沈ÍÍ在作案时无精神病。过去曾患有精神分裂症之反映缺乏可以认定的事实依据。

2、据卷宗材料反映,被鉴定人沈ÍÍ自幼性格孤僻,不合群,古怪,暴躁。此次作案事由是因为其违章驾驶受罚,加上与妻子的不和,使其感到事事不顺心,“做人已没什么劲了”,遂产生了对社会的不满情绪,一心想报复社会,以图发泄。这种行为表现反映了被鉴定人对一般挫折的忍受性较差,这与其自幼存在的不健全性格有关,使其不能正确认识自己和客观事实,容易与环境发生冲突,从而影响其对社会的适应能力。心理冲突的结果有时会导致出现神经症现象。被鉴定人家属所反映的“异常”行为,可能是其在性格不健全的基础上遭遇挫折后所表现出来的一种心理反应。这些仅表明被鉴定人在性格上存在某种缺陷,尚不符合人格障碍的诊断。

3、被鉴定人在看守所内曾出现过一次四肢僵直、发抖现象。本次鉴定中,当鉴定人问其作案过程时,被鉴定人始终不愿回答,即而出现满脸通红、大口呼吸、心跳加快现象,自诉胸闷不适,随后逐渐倒地并不断地滚动身体。发作当时检查发现,被鉴定人仍能与周围环境保持一定接触,并能断续回答鉴定人的询问,说明其意识并未完全丧失,属于癔症发作,与其性格基础和思想紧张有关。

4、被鉴定人的作案动机是出于对现实不满,目的是为了报复社会,能理解作案性质和后果,作案时意识清醒,有预谋过程及作案场合的选择,对作案行为的辨认能力存在。作案当时虽存在对行为的控制能力削弱,但不属于精神病性表现。根据《刑法》第18条,被鉴定人沈ÍÍ对本案应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五、鉴定结论

1、鉴定诊断:被鉴定人沈ÍÍ20011015作案时无精神病。受审期间有癔症发作表现。

2、法定能力评定:被鉴定人沈ÍÍ作案时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专家评析】

该案例初鉴与复鉴的鉴定结论是一致的,但仔细比较两次鉴定的论证过程,可以发现后者比较全面,这些差别也正是反映今后精神疾病司法鉴定工作有待完善的方面,通过比较有助于提高认识。主要有下列几点:

一、对当事人反映被鉴定人过去的精神疾病状况应作论证,表明看法。被鉴定人的家属向办案机关反映被鉴定人既往有关精神疾病状况,常是办案机构委托进行司法鉴定的原因,有时也是鉴定人作出鉴定结论的重要线索和依据,因此对于该种情况应予重视,并进行必要的调查,务求做到证据确实、分析客观。

本案被鉴定人家属反映被鉴定人曾被诊断过精神分裂症,并提供了有关资料,其一是上海市崇明县ÍÍ乡卫生院的门诊卡(199742)记录沈ÍÍ有胸闷、心慌、焦虑不安、失眠等诉述,诊断为精神分裂症可能,建议上级医院进一步诊治。家属并提供一张杨浦区精神卫生中心的门诊索引卡,并声明已遗失了门诊卡,根据该卡的规格显然不是医院的正式索引卡,根据精神科的特殊性,门诊卡一概是由医院保管的。为慎重起见,鉴定人仍要求办案机构去杨浦区精神卫生中心查门诊卡,结果未能获得。复核鉴定书对此问题作了说明,认为“过去曾患有精神分裂症之反映缺乏可以认定的事实根据。”

二、客观分析被鉴定人在受审期间的精神活动表现。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某些被鉴定人可表现某种精神活动异常,这其中有的纯属伪装,有的是由于隔离环境引起的心理反应,有的是过去所患精神疾病的延续。

本案被鉴定人在看守所内曾出现一次四肢僵直及发抖现象。在精神检查时,被鉴定人当场出现面孔潮红,大口呼吸,心跳加快,并逐渐倒地后不断滚动身体。对于这种发作表现需要进行鉴别,是属于抗拒精神检查的伪装性表现,还是属于何种精神疾病。复核鉴定时鉴定人阐明看法,把这种现象诊断为癔症发作。这样,就可理解被鉴定人在既往有过的胸闷、心慌、焦虑不安及看守所内所出现的四肢僵直、发抖发作,均属于神经症性症状。事实证明,在鉴定工作中,鉴定人对有关精神现象进行细致分析和说明不仅能提高鉴定质量,而且对于有关当事人的疑问来说,也可以做到以理服人。如果鉴定分析仅简单地停留在确定被鉴定人有病,还是无病,或者仅表明“作案当时无精神病”,而不顾其前及其后的精神活动表现,对于当事人及办案机构提出的疑问不加过问,则所作出的鉴定结论往往会受到人们的质疑,有时辩护人也会据此而否定鉴定结论的正确性,而成为提出重新鉴定的根据,本案例的教训可以吸取。

三、全面分析作案动机。分析被鉴定人作案动机时要避免绝对化倾向,确定被鉴定人有无精神病无疑是基本的,但人的行为还有其复杂性一面,最好能结合各方面因素进行综合性考虑,这样才更加客观。例如本案例沈ÍÍ的作案动机,其现实心理根源很明显,是出于对驾车受处罚的不满,属对现实社会不满的报复性动机。但是驾车违章受到处罚是驾驶员经常遇到的事,为什么其他人多能正确对待,而本案被鉴定人却对一张处罚单要如此大动干戈,轧死无辜呢,是否也有令人不解之处,这时就要对被鉴定人的心理状况进行综合分析。该人幼时受人欺侮,有自卑心理,也有家庭矛盾,生活中受到过一定挫折,其孤僻、内向、古怪、暴躁的人格特点决定了他对事物反映的行为模式,这种不健全人格对挫折的耐受性较差,达到一定程度时会爆发出来,出现与挫折程度不相适应的行为反应,这样的例子在社会上并不少见,其作案当时的近乎反常的行为表现,称为激情状态,此时的心理活动特点是意识范围狭窄,存在其意识之中的只是怨天怨人的愤怒、仇恨情绪,至于行为后果等已置之度外,所以危害性极大,但这种激情的性质并不属于精神病范围,因此属于完全责任能力。此时,在技术上还要鉴别下列情况:1、要排除病理性激情,其发生可能也存在上述条件,但病理性激情在精神医学上有严格的诊断要件,因为病理性激情属于病理性的,司法精神病学过去称为“例外状态”,在这种状态下所出现的危害行为,属于无责任能力。2、其人格缺陷是否已达到人格障碍程度,后者在精神医学上也有特定的诊断标准,本案例尚不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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