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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隐瞒乙肝和焦虑症,算不算无效婚姻?

上海市司法局 发布于:2021-12-14 分类:案例库
标签:撤销婚姻纠纷,撤销婚姻纠纷,撤销婚姻纠纷

一、案例信息

  提供单位:上海市司法局

  案例标题:婚前隐瞒乙肝和焦虑症,算不算无效婚姻?

  服务方式:上海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咨询

  发生日期:2021年1月7

  案件类型:撤销婚姻纠纷

  检索主题词:婚前、隐瞒疾病、可撤销婚姻

二、基本情况

来电用户咨询:男方在结婚前隐瞒患有乙肝和焦虑症等疾病,是否属于“骗婚”,构不构成犯罪

平台律师告知用户,法律上只有重婚,没有骗婚,男方在结婚前隐瞒重大疾病不会构成犯罪。新实施的《民法典》规定,对一方婚前患有重大疾病未告知配偶的情况,就有了新的处理方式。民法典一方面默认该婚姻有效,但另一方面把“主动权”交给了被隐瞒的配偶。配偶选择在知道或应当知道伴侣病情一年内认可这段婚姻关系,则婚姻关系有效;如果不认可,配偶也可选择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这段婚姻关系,则这段婚姻自始无效。但乙肝、焦虑症是否属于《民法典》规定的“重大疾病”需要由人民法院依法认定。

三、案例提示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取消了原来《婚姻法》规定的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属于无效婚姻的规定。最大程度尊重了男女双方缔结婚姻的自由。无论患有何种疾病,只要男女双方以真情实感结为夫妻,法律不会强行干预。某些疾病的患者生活上无法离开他人的照顾,当这些患者缔结婚姻,其配偶相应地就承担起了扶助的义务,有利于减轻社会负担。另外,某些疾病的患者可能会选择“病友”结婚,也会降低疾病传染的风险。不过,婚姻禁止条件与无效情形的改变,并不意味着婚姻双方可以随意隐瞒自己的“重大疾病”。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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