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信息
案例标题:你应知的离婚协议诉讼时效问题
服务方式:上海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咨询
发生日期:2020年7月26日
案件类型:离婚纠纷
检索主题词:离婚协议、诉讼时效
二、基本情况
因秦女士的老公出轨,夫妻两经民政局协议离婚。离婚时离婚协议约定:孩子归女方抚养,夫妻名下共有一套房产也归秦女士所有。但是目前夫妻离婚已经2年了,男方还是没有去配合秦女士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将男方名字从房产证上除去。秦女士致电本平台咨询律师这份离婚协议有效期是多久?如果不去办理会有什么风险?
平台律师告诉秦女士,夫妻双方离婚时签订的离婚协议对双方都有约束力,一直都有效的。不过如果对方不愿意办理过户手续就会面临时效问题。秦女士与其前夫在离婚协议中没有约定具体办理过户手续的期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的通知第二十四条规定“已经合法占有转让标的物的受让人请求转让人办理物权变更登记,登记权利人请求无权占有人返还不动产或者动产,利害关系人请求确认物权的归属或内容,权利人请求排除妨害、消除危险,对方当事人以超过诉讼时效期间抗辩的,均应不予支持。”案例中秦女士已实际占有该房屋,因此其起诉要求男方配合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具有物权请求权性质,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不过还是建议尽快办理变更手续。因为根据《物权法》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所以,秦女士与前夫的离婚协议虽然能约束双方,但它的效力只相当于合同的效力,并必然产生物权的效力。法律上,未变更房屋登记前,所有权并未发生物权变动效力,因此离婚协议不具备物权的排他性和优先性。如果秦女士的前夫在变更前,外面签了大笔的债务无力偿还,债权人是可以要求查封、冻结该房产,前夫名义下的房产份额可能会被法院执行。所以,秦女士应该趁早办理变更,若前夫不配合的话,可以通过法院起诉的方式解决。
三、案例提示
12348平台的律师告诫广大咨询者,在离婚协议中约定房屋产权变更内容时,享有房屋产权的一方即拥有要求另一方进行过户登记的请求权,此时一定要及时行权;若因房屋上存在按揭贷款办理不了过户登记,那么一定要对夫或妻一方的债务作出明确约定,以防日后产生困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