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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前解除汽车租赁合同,如果没有约定违约金,还要赔吗?

上海市司法局 发布于:2021-12-24 分类:案例库
标签:租车、租赁合同、违约责任,租车、租赁合同、违约责任

一、案例信息

  提供单位:上海市司法局

  案例标题:提前解除汽车租赁合同,如果没有约定违约金,还要赔吗?

  服务方式:上海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咨询

  发生日期:2021-02-26

  案件类型:租赁合同纠纷

  检索主题词:租车、租赁合同、违约责任

二、基本情况

林先生从租车公司租了一辆车,开了一个月,因为家中有事,需要提前退租。租车公司同意退租了,收回了车辆,但退押金的时候,租车公司要从林先生缴纳的七千元押金中扣除五千元,而合同中没有明确规定违约金的金额。林先生问,这样合理吗?

平台律师告知林先生首先看合同约定的单方解除权以及违约责任林先生提前解除合同属于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赔偿损失。

首先《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九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本案中林先生与租车公司经协商后达成的租赁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因此该合同对于双方都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应当按约履行合同义务。

其次,《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本案中林先生因自身原因不愿继续租赁车辆,属于林先生违约,提前解除合同。提前解除合同需要履行的手续、承担的责任,首先要看合同是如何约定的。合同约定的程序、责任承担的,林先生可以按约提前解除合同,或者征得租车公司同意后,提前解除合同。

最后《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八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本案中因为林先生提前解除合同属于违约,那么租车公司可以向林先生主张违约责任,可以是主张支付违约金,也可以是主张要求林先生赔偿损失。若租车公司因为林先生的违约而遭受的损失大致为人民币五千元,那么租车公司在退还押金时予以扣除是合理的,但此时租车公司对于遭受的损失是五千元该解释是要承担举证责任,不能随意拟定损失金额进而扣除押金

三、案例提示

12348平台律师建议:依据《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民应当对自身的民事法律行为承担后果。签署合同,就应当按约履行,若需违约,就要承担责任。若要提前解除合同的,最好和相对方协商沟通,明确合同解除的时间节点以及要承担的责任,以免后续产生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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