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 12348上海法网
当前位置: 首页 > 普法活动 > 案例库 > 正文

宅基地房屋遇动迁,如何分配才合理?

上海市司法局 发布于:2021-03-31 分类:案例库
标签:宅基地使用权继承、宅基地房屋动迁安置,宅基地使用权继承、宅基地房屋动迁安置,宅基地使用权继承、宅基地房屋动迁安置,宅基地使用权继承、宅基地房屋动迁安置

一、案例信息

  案例标题:宅基地房屋遇动迁,如何分配才合理?

  服务方式:上海12348公共法律服务窗口咨询

  发生日期:2020年9月22日

  案件类型:动迁补偿安置纠纷

  检索主题词:宅基地使用权继承、宅基地房屋动迁安置

二、基本情况

  周先生介绍,自己父母在奉城镇有一套宅基地房,1987年父亲申请建房时周先生已成年,弟弟、妹妹未成年。1990年,周先生因工作原因搬至南桥镇购房落户。1992年,宅基地使用证审核表记载的使用人是父亲、母亲、周先生的弟弟和妹妹共4人。2011年、2013年父母先后去世。弟弟、妹妹陆续成家生子,配偶和子女户口相继落户该宅基地房。父母生前立有书面遗嘱,写明百年后宅基地房屋由周先生和弟弟、妹妹共同继承。2017年宅基地遇到动迁,弟弟作为宅基地户代表,与动迁办签订动迁补偿协议,协议除对土地使用权、地上房屋及附属物评估作价予以补偿外,弟弟和妹妹两家可拿到5套安置房。周先生认为依据父母遗嘱,自己有权继承财产,故向弟弟妹妹提出按照父母遗嘱,三方均分动迁利益,但遭到弟弟妹妹一致拒绝。周先生拟向法院提起诉讼,故而前来咨询其要求是否合理。

平台律师告知宅基地动迁(产权调换)主要涉及以下补偿范围:1、享有以优惠价格购买安置房的动迁利益;2、土地使用权补偿;3、地上房屋及附属物评估作价补偿。根据周先生情况,周先生自1990年迁户后,不再是此处集体组织经济成员,也非宅基地使用人,未被认定为安置人口,所以无法享受以优惠价格购买安置房的动迁利益。至于土地使用权补偿部分,不能继承。根据法律规定,其父母去世后宅基地由弟弟妹妹继续使用,如遇动迁,这部分动迁利益由其弟弟妹妹享有故而该部分无动迁利益可供继承。至于地上房屋及附属物补偿部分,因父母建房时弟弟妹妹尚未成年,故而父母所立遗嘱中涉及地上房屋及附属物,属于父母部分的,可以作为遗产继承。但若期间弟弟妹妹经过增建或翻新翻建的,可能还需剔除他人财产权益部分。

三、案例提示

宅基地使用权是特殊的用益物权,并非所有权,不能继承。上海高院在《关于审理宅基地房屋纠纷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宅基地使用权补偿款的归属】部分写明“鉴于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具有很强的身份属性,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无偿提供给本集体成员享有的,并且按户计算。当一户出现人口减少,宅基地仍是由一户中剩余的成员共同使用,宅基地使用权的补偿款则由该户剩余的成员共同所有”。

据此周先生父母去世后,该宅基地由其余宅基地使用人即弟弟、妹妹使用;宅基地使用权的补偿款由周先生的弟弟、妹妹所有,这部分不是周先生父母的动迁利益,无财产可供继承。但地上房屋则涉及继承。根据《物权法》第142条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建造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所有权属于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地上房屋是周先生父母建造,属于其父母的财产部分,地上房屋补偿款应作为遗产考虑。

您使用的浏览器版本过低,可能有导致网站部分功能不可用,建议升级更换浏览器访问。 升级浏览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