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信息
提供单位:上海市司法局
案例标题:女网友以种种理由问我要钱,我给了还能要回来吗?
服务方式:上海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咨询
案件类型:借款合同纠纷
检索主题词:借款、网友、讨债、起诉
二、基本情况
张先生有个女网友,聊天聊得挺好,见过一面。后来女网友说缺钱,张先生就给她转了点钱。女网友又说要买手机,张先生又转给了女网友。此后,女网友又接二连三的以各种理由向张先生要钱。张先生渐渐地觉得不太对劲,细细想来这些理由很可能是女网友骗他的,张先生想要把给出去的钱要回来,问如何索回?
平台律师告诉用户,若张先生有比较确实的对方虚构事实来骗取钱财的,那么张先生可以尝试报警,由警方对女网友的行为是否构成诈骗进行调查核实。若警方调查下来不属于刑事案件的,那么张先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女网友返还向张先生借得的款项。但以索要借款为由起诉,张先生需要有女网友的身份信息和相关借贷关系的证据,若张先生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双方是借贷关系的,甚至女网友有证据证明双方是赠与关系的,那么张先生赠与给女网友的钱一般是无法要回的,因为赠与行为已经履行完毕了。所以,证据对于张先生维权来说还是非常重要的。
首先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三条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本案中,女网友编造种种理由问张先生要钱,若女网友行为涉嫌诈骗的,即以非法占有张先生财产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获得张先生财产的目的的,那么张先生应当先向公安机关报案,由公安机关调查。若调查下来确有刑事犯罪嫌疑的,公安机关将进行进一步的处理,包括但不限于立案、侦查等。若公安机关经调查认为不属于公安机关处理范围的,那么张先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其次,依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证明责任和职权探知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一百一十九条 起诉条件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中,若张先生以借款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女网友归还钱款的,那么张先生应当依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提供证据。另外,张先生还要提供女网友的身份信息,以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法院能进行立案受理。
最后,《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五十七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本案中,张先生和女网友之间到底是借款合同关系还是赠与关系,可能是今后民事诉讼中的争议焦点。若女网友是问张先生“要”钱,张先生是“给”钱,那么一般属于赠与,款项交付给女网友后,张先生无权要求返还。若女网友问张先生“要”钱,张先生是“借给”女网友钱,那么属于借款关系,女网友应当返还款项给张先生。所以,给钱的当时,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究竟是“赠与”还是“借贷”,这也是解决双方争议的一个焦点。
三、案例提示
依据《民法典》《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借款合同一般应以书面形式进行约定,但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口头约定也属有效。双方约定借款后,出借方将钱交付给借款人后,借款行为履行完毕,借贷关系成立并生效,借款人应当按约定返还借款及利息(如有)给出借人。但若交付款项当时,双方真实意思并非借贷,而是赠与的,那么款项交付后,赠与行为履行完毕,赠与人一般就无权将送出去的钱再要回来了。所以,抛开诈骗的情形,仅就民事法律关系而言,借贷和赠与是完全不同的法律行为,张先生能否有权要回款项,关键是看双方交付款项当时的真实意思表示。
12348平台律师建议,网络发达,交友广阔,但我们仍需擦亮眼睛,但凡开口借钱的网友,更应当擦亮我们的眼睛,想一想,网络的另一端是什么样的人,我们可能无从知晓。出借款项是一个权利而不是义务,我们也不是圣人,我们可以借也可以不借,但要想到可能会有的风险,借出去后若遇到赖账不还的,要花时间精力追债维权。对方所谓的网友是否值得自己去冒这样的风险,我们还是应当要细细思量,慎重决定为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