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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抚养起纷争 人民调解巧化解

上海市人民调解协会 发布于:2018-12-26 分类:案例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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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刘某与陈某于2010年3月经崇明县人民法院调解离婚,双方达成合意,婚
生子刘某某(3岁零2个月)由父亲刘某抚养。次年,刘某从单位下班回家途
中,被公交汽车撞倒不幸身亡。当时陈某已经再婚,刘某的父母及单位同事均
不知陈某身在何处,所以刘某的父母作为原告并以同为原告的刘某某的监护人
的身份诉至县法院,要求公交公司给予赔偿。后来,公交公司进行了赔偿,同
时,刘某的单位给予了相应补助。从此,刘某某由刘某的父母照顾生活,承担
监护职责。4年过去了,陈某从别人口中得知了前夫家的情况,想领回刘某某
跟随自己生活。她向刘某的父母提出自己的要求,遭到两位老人的拒绝。陈某
无奈向县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她认为自己是刘某某的母亲,在刘某死亡后,她
是孩子的法定监护人,而且在经济上有能力抚养孩子,请求县法院做出公正判
决。刘某的父母认为,陈某与刘某离婚时约定孩子由父亲刘某抚养,刘某死亡
后,他们抚养照顾孩子已达4年。期间,作为母亲的陈某不闻不问。现在孩子
大了,她却来要孩子,要割断祖孙之情,不合情理,他们不能接受。刘某的父
母坚持不变更孩子的抚养关系,声称如果县法院把孩子判给陈某,他们就把孩
子寄放在亲戚家,使县法院无法执行,谁来跟他们要孩子,他们就和谁拼命。
县法院将这起纠纷委托堡镇地区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我作为人民调解
员,开始着手这起纠纷的调处化解工作。
调解过程
为早日结束双方的纷争,让孩子拥有一个安定、温馨、健康的成长环境,
我认真研究制定调解目标和策略,积极做好调解工作方案,运用多种方法展开
调解,最终取得良好的工作效果。
首先,我与刘某的父母进行沟通。我告诉他们根据民法通则第16条的规
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
监护能力的,由有监护能力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及其他人员担任监护人。另
外,婚姻法第36条第2款规定,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
和义务。刘某某的父亲去世了,但是他的母亲陈某健在,并且有经济能力,陈
某依法享有对刘某某的监护权和抚养权。父母对未成年人的监护权和抚养权优
先于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对未成年人的监护权和抚养权,他们认为陈某无权抚养
刘某某的想法是不对的。
我又从亲情的角度跟他们讲,刘某已经不在了,现在孙子又要被孩子的母
亲领走,从感情上接受不了这是可以理解的,但是感情、亲情不能代替我们国
家的法律。刘某某也需要他母亲的爱护和照顾,让他跟着母亲生活,对他将来
的学习和成长都有好处,作为孩子的祖父母,肯定也是希望孩子能健康成长,
生活得越来越好。刘某的父母听了我耐心细致的引导和劝解,态度有所缓和,
这为调解顺利进行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然后,我与孩子的母亲陈某沟通,告诉她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她可以获得胜
诉,但是这样做会遭到刘某父母的强烈抵制,容易对孩子的心理造成伤害,也
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我让她站在刘某父母的角度考虑一下,两位老人已经
失去了儿子,孙子跟他们在一起生活了很长一段时间,产生了很深的感情,她
一下子要将孩子带走,刘某父母确实一时无法接受。我向陈某提出建议,建议
刘某某跟随她生活后,在不影响孩子学习的情况下,让孩子经常到祖父母家住
住、玩玩,这样既不会对孩子的成长造成影响,也安抚了两位老人孤寂的心
灵,在精神上有了寄托,他们的祖孙之情得以延续。陈某听了我的一番话,觉
得很有道理,当即表示:只要刘某的父母让她把孩子带走,她会在双休日或寒
暑假带孩子来看望两位老人,让孩子好好陪伴他的祖父母。
经过我的沟通和疏导,双方当事人态度均有所转变,敌对情绪大大缓和,
我便进一步跟他们进行联系,让他们一起来到调解室,坐下来当面协商解决这
起纠纷,双方当事人均表示同意。
过了几天,双方当事人一起来到堡镇地区人民调解委员会,我热情地接待
了他们。刘某的父母向我和陈某诉说失去儿子的悲痛,照顾孙子的艰辛,抱怨
陈某这么长时间都不来看孩子一眼,等他们把孩子养大了却要把孩子接走。我
不住地劝解两位老人,让他们为孩子将来的成长着想,以后他们的年纪越来越
大,照顾孩子也非常吃力,他的母亲按照法律拥有监护权,也有能力照顾孩
子,他们依法依理应该将孩子交给陈某抚养。
陈某泣不成声,说她不是不想看孩子,她也有她的苦衷,希望两位老人能
够体谅。她知道两位老人为孩子付出了很多,她表示会尽最大的努力照顾好孩
子,给孩子创造一个良好的成长环境,她会在双休日或寒暑假带孩子来看望他
们,让他们享受天伦之乐。刘某的父母看到陈某真诚的表态,互相对望了一
眼,默不作声,他们的心里还是有一点不舍。我进一步对他们进行引导,告诉
他们陈某已经表态了,希望他们不要因为以前的事再埋怨陈某,陈某以后会经
常让孩子过来陪他们,这对双方来讲都是最好的结局,如果再因孩子的监护和
抚养问题吵闹下去,对双方都不利,也会对孩子产生消极影响。刘某的父母听
了我的话,又商量了一阵,最终同意让孩子跟随陈某共同生活。
双方当事人在我的主持下,签订了人民调解协议书。刘某的父母不但同意
将刘某某交陈某抚养,还把刘某死亡后得到的赔偿款及刘某单位的补助款交给
陈某保管。陈某也同意刘某某在双休日或寒暑假来看望祖父母。一场因孩子抚
养问题引发的矛盾纠纷,在我的倾心调解下,圆满得到化解。
调解心得
对于当事人情绪非常对立的民间纠纷,特别是一方在法律上明显没有依据
支持,但从亲情、感情、道义上又能获得理解的,通过采取人民调解的方式,
逐步疏缓双方的抵触情绪,积极引导其理性维权,能够有效化解双方的争议,
使纠纷得到妥善解决。
首先,作为一名人民调解员,在开展调解工作前,要做好充分的准备工
作,认真调查研究,分析纠纷的症结,找准解决纠纷的切入点,这样才能做到
有的放矢、对症下药。本起纠纷的焦点在于双方对孩子的监护权和抚养权上各
不相让,陈某依法可以要回孩子进行抚养,但会受到刘某父母的重重阻挠,刘
某父母的心情得不到抚慰,刘某某的身心发展也会受到影响。因此,要从有利
于孩子的身心健康成长入手,通过宣传解释法律,运用亲情、感情的召唤,拉
近双方当事人的距离,引导其达成一致意见。
其次,要依法调解,有理有据,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开展调解工作。有些
人对人民调解工作有着错误的认识,认为人民调解就是“和稀泥”、“搅拌
机”、“捣浆糊”,无需按照有关法律进行。其实,依法调解是人民调解工作
的基本原则,人民调解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框架和范围内展开,不能违背法律、
法规和国家政策。人民调解员要熟练掌握民间纠纷所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
规章及政策,并以此为依据严格按照人民调解法规定的程序展开调解工作,释
法明理,答疑解惑,帮助当事人化解宿怨、消除分歧。
再次,要综合运用多种有效的调解方法,灵活及时地对双方当事人进行疏
导劝解,晓以利害,讲清关系,促使双方达成合意。在调解本起纠纷过程中,
我主要运用了以下调解方法:1、“背靠背”和“面对面”调解法。当双方当
事人情绪激动、互不相让时,可以通过私下里分别沟通联系,了解其真实想
法,缓和其激动情绪,徐徐引导劝说,拉近双方的距离。待双方态度有所转
变、互有让步时,再组织双方坐在一起协商沟通,协助双方签订人民调解协
议;2、“法、理、情”结合调解法。在开展调解工作中,既要宣传法律,于
法有据,又要运用社会公德、公序良俗、亲情感情等劝解当事人,即以法教育
人,以理说服人,以情打动人,法、理、情并用,向当事人讲清利弊,因势利
导;3、“心理互换”调解法。让当事人站在对方当事人的角度和立场考虑问
题,将心比心,角色转变,使当事人了解、理解、体谅对方,以消除与对方的
分歧。在调解过程中,我有意让陈某站在刘某父母的角度考虑问题,用心感受
他们的心情,从而做通了陈某的工作,为成功化解纠纷创造了有利条件。
                (崇明县堡镇地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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