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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在但没有居住,征收利益有份吗?

上海市司法局 发布于:2022-01-18 分类:案例库
标签:公房、同住人、征收、离婚

一、案例信息

  提供单位:上海市司法局

  案例标题:户口在但没有居住,征收利益有份吗?

  服务方式:上海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咨询

  发生日期:2021年2月5日

  案件类型:共有物分割纠纷

  检索主题词:公房、同住人、征收、离婚

二、基本情况

来电用户咨询:我母亲承租的公房,我的户口也在里面,父母离婚后,我与父亲一起生活。在我很小的时候,父亲的房子曾经动迁过分到过一处小房子。后来我户口迁到母亲处,在里面居住了2年,后来因为我要结婚,房子太小而搬出去住的。问这次我母亲房子征收利益,我有份额吗?

平台律师告知用户,根据《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71号令的规定,公有房屋承租人所得的货币补偿款、产权调换房屋归公有房屋承租人及其共同居住人共有。所谓共同居住人,是指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时,在被征收房屋处具有常住户口,并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您的户口在被征收的房屋中,有居住超过1年,虽然在小时候与父亲一起享受过动迁安置,但是并非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获得住房福利,而是附随于父母的居住利益,故原则上不属于他处有房,不影响你成年后所获得公房在征收时同住人的认定。因此,您原则上应该属于共同居住人,可以主张房屋征收补偿的利益。

需要注意的是用户所问问题实际上一直是动迁案件的难点与争议点,目前上海各个法院并未形成统一的裁判观点。目前司法实践确实存在一些其他认定情形例如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曾作出的(2021)沪02民终2250号民事判决中,该案当事人在父母第一次受配房屋时虽为未成年人,但对于父母受配房屋的资格、面积有贡献,故认定已享受过福利分房,不符合案涉房屋共同居住人条件。因此,如来电用户在第一次与父亲的房屋动迁过程中,对于父亲的动迁资格及面积有贡献的,并且可以通过调阅当时动迁调配单进行核实确认的,用户很有可能被法院认定为已享受过福利性分房而不符合共同居住人的条件,无法享受母亲房子的征收利益。

三、案例提示

未成年人与父母共同受配公房时,未成年人并非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获得住房福利,而是附随于父母的居住利益,故原则上不属于他处有房,不影响其成年后所获得公房在征收时同住人的认定。但若对于父母之前的动迁安置中受配房屋的资格面积有贡献的,司法实践中也有可能被认定为享受过福利分房,不符合同住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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