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信息
提供单位:上海市司法局
案例标题:案件刑事部分执行完毕后,民事部分还需要履行吗?
服务方式:上海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咨询
发生日期:2021年7月13日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执行问题
检索主题词:刑法执行完毕、冻结银行账户、退赔、罚金。
二、基本情况
来电用户咨询:我的朋友被判缓刑,现在缓刑考验期已经结束,今天突然接到法院的通知,已将他银行账户冻结,要退赔和支付罚金。问刑法执行完毕后,还需要退赔吗?
平台律师告知用户,《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追缴、退赔的情况,可以作为量刑情节考虑。刑事判决书中责令被告人退赔的,受害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执行。而被害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中有关“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的规定予以受理。
因此,即便刑法执行完毕,民事赔偿责任仍应该承担。
三、案例提示
《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不影响承担民事责任;民事主体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优先用于承担民事责任。因此,承担了刑事责任后,仍需承担民事责任。
如果刑事判决已经明确认定本案赃款赃物已被第三人占有或者已在第三人名下,且明确判令追缴该特定款物以返还被害人的,执行法院可以直接对该特定款物进行执行。需要第三人配合或者有关机关协助的,执行法院应当将刑事判决已经明确认定和判令的情形告知第三人或者有关机关。第三人对执行不服而提出异议,认为刑事判决错误的,执行法院应当告知其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通过审判监督程序解决;与刑事判决无关的,执行法院应当视其异议的事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或者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处理。
如果刑事判决未明确认定赃款赃物去向,执行法院应当严格按照刑事判决主文的内容对被告人的财产进行执行。未经依法庭审质证的证据材料,执行法院不得作为认定某项财产即为本案特定赃款赃物的依据。
如果其他人员涉嫌与被告人共同犯罪,但因未到案等情形而尚未受到刑事判决,被害人请求对该犯罪嫌疑人追加执行的,执行法院应当告知其在取得对该犯罪嫌疑人的刑事判决后再行申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