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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动迁房卖方拒绝过户,如何实现过户?

上海市司法局 发布于:2021-03-31 分类:案例库
标签:动迁房、房屋过户,动迁房、房屋过户,动迁房、房屋过户,动迁房、房屋过户

一、案例信息

  案例标题:购买动迁房卖方拒绝过户,如何实现过户?

  服务方式:上海12348公共法律服务窗口咨询

  发生日期:2020年9月22日

  案件类型:房屋买卖合同

  检索主题词:动迁房、房屋过户

二、基本情况

家住上海市奉贤区的王小姐反映,她于2017年6月7日,与黄某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以138万元的价格购买位于奉贤区齐贤社区XX弄XX号XX室的房屋,由于房屋系动迁房,暂时无法办理产证,合同约定待有大产证和小产证之后后办理过户手续。2017年8月,王小姐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房款80万元后,就搬进购买的房屋内,剩余的购房款尾款20万元待此房可实现产权过户当日支付给黄某。

2019年12月11日,王小姐了解到该房屋办理产证的条件已满足,及时联系黄某,希望其按照买卖合同约定,协助自己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但黄某12月12日向王小姐发送短信,内容为:“今天开始可以交易了,我要加价30万,加上还没给我的20万,一共50万,你们准备好钱通知我一声……”。王小姐感到十分困惑,前来咨询她该怎么处理这件事?

平台律师了解前因后果后,告诉王小姐,首先,《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根据王小姐的描述,黄某在2019年12月12日告知王小姐,当日房屋可过户,且王小姐居住至今,房屋不存在过户障碍,房屋过户条件已成就。黄某加价过户的行为已违约,王小姐可以向房屋所在地奉贤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黄某继续履行合同义务,配合办理过户手续。关于20万元合同尾款,王小姐也应当及时予以支付。

三、案例提示

动迁房一般交易三至五年后才能过户,存在很长的时间周期,潜藏了诸多法律风险,如:房价不断攀升导致出卖人毁约;出卖人一房两卖甚至三卖;房屋所有权人死亡;房屋所有权人因自身财务状况恶化,将该房屋抵押给债权人或者直接用于偿还债务;共有权人或者第三人提出对该房屋的权利主张;该房产涉诉被法院查封等等。

平台律师提醒:一般而言,出于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的动迁房买卖合同本身是合法有效的,只不过这种合同是附期限、附条件的,就是说在期限未至或条件未满足时,即使签了合同,也办理不了过户,因此动迁房买卖的关键在于控制、防范法律风险,主要应注意以下几点:

1、合同内容的设定应对任何可能出现的风险考虑周全。要求所有共有人在房屋买卖协议上签名;设定合同内容的时候着重从付款方式、违约责任及房产交易中可能产生的各种情形作具体的约定,违约责任适当重些,要求出卖人提供担保。

2、购买动迁房后,第一时间入住,在此情况下,即使房东想一房两卖也存在看房困难的问题,而新购房者在未看房情况下便办理产权过户,则其善意取得的真实性就很值得推敲。

3、过户时间尽量提前。买房人在支付完房款实际占有房屋后,一定要密切留意该房的两证办理情况,一旦得知卖房人取得两证后,要立即催促办理过户手续,否则有可能面临一房两卖或另行抵押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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