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信息
提供单位:上海市司法局
案例标题:嫂子的侄子是否可以代位继承我爸妈的遗产?
服务方式:上海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咨询
发生日期:2021-2-22
案件类型:继承纠纷
检索主题词:法定继承、代位继承
二、基本情况
孙女士兄妹三人,大哥1995年去世未留下子女,父母2000年去世,现在只剩下孙女士和她的二哥。当时父亲留有一套产权房,去年年底动迁了。动迁利益获得前夕,孙女士的大嫂去世,大嫂哥哥的儿子突然跑来称,民法典生效后,他作为侄子具有代位继承姑姑遗产的权利,因此要继承一部分动迁利益,孙女士想知道,嫂子侄子的说法是否正确?
平台律师告知孙女士,民法典生效后,确实存在侄子代位继承姑姑遗产的权利,但是这也仅限于继承姑姑的遗产。由于本案提到的动迁利益发生时,大哥已经先于其父母去世,又未留有子女,因此,孙女士的大哥不存在继承其父母遗产的可能,进而大嫂因为其配偶未获得遗产而不能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动迁利益不构成孙女士大嫂的个人财产,其侄子自然不得代位继承。
首先,《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第一至二款,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本案中,由于孙女士的大哥先于孙女士的父母死亡,且其无直系晚辈血亲,因此也就不存在代位继承的发生。实际上孙女士的大哥未能最终获得其父母的遗产。而且该动迁利益还存在第一顺位继承人的情况下,直接由第一顺位继承人继承。
其次,《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本案中,孙女士大嫂的侄子要获得动迁利益,需要由孙女士的大哥在婚内将动迁利益作为遗产继承下来后,才能成为夫妻共同财产,孙女士大嫂基于法律规定在分得该继承财产的一半作为其个人财产后,才能最终通过代位继承由其侄子获得。但事实上,从继承的源头来说,孙女士的大哥并未获得该遗产,因此也不存在使孙女士大嫂分得一半的前提。孙女士大嫂的侄子自然无法进行代位继承。
三、案例提示
12348平台律师建议:依据《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代位继承是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本案中,孙女士大哥并未继承遗产,因此该动迁利益并不能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由其嫂子获得一半,其侄子也就无法代位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