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东新区法律援助中心
对黄某等121人请求给付劳动报酬提供法律援助案
一、 案情简介及办案经过
受援人黄某等121人系外来进城务工人员,先后进入上海某印务有限公司工作,分别从事操作工等不同的工作。自入职以来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也从未缴纳综合保险及社会保险,并且每天都是超时工作。2013年5月31日,由于公司老板逃逸,造成121名员工2至3个月的工资拖欠,受援人因公司拖欠工资的问题曾经多次与公司沟通过,但是公司均以经营不善为借口拒绝支付。
公司老板逃逸后,受援人群体先后向上海市浦东新区川沙镇劳动监察大队等部门投诉,但是没有效果,之后集体陷入失望之中,无奈之下受援人群体来到浦东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要求支付工资,但是仲裁受理立案需要一定的材料,由于受援人全部是农民工,文化结构层次不齐,诉讼材料无从下手。于是决定集体先到政府部门寻求帮助,结果造成了一定的混乱影响。
为了稳定受援人的情绪,平息矛盾,上海市浦东新区劳动人事仲裁委领导及当时在仲裁委大厅值班的法律援助律师杨连青及时引导受援人告知他们采用正当的法律途径维权。如果经济上有困难可以寻求法律援助中心的帮助。于此同时,杨律师积极联系上海市浦东法律援助中心,并且帮助受援人申请了法律援助。
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律援助中心对121位受援人的法律援助申请进行审查后,认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以最快的速度完成审批并决定予以受理,并指派办案经验丰富的上海市瀛泰律师事务所杨连青律师承办该案。
承接此案后,承办律师热情接待了121余名申请人,及时了解案情并对已经情绪非常激动的受援人进行心里疏导和精神上的安抚。
由于受援人人数较多,而且陆陆续续随时增加人数,为了避免造成更大的混乱,承办律师安排申请人先选出几名诉讼代表人,并书面固定,又让受援人选择了3名联系人,负责与法律援助律师的工作联系。告知联系人和诉讼代表及时向其它受援人汇报,其他人可以回去等待,劝告大家要理性维权。
承办律师于2013年6月3日下午亲自赶往川沙申请人工作地点浦东星升路716号现场办公,在申请人工作现场杨律师在几名诉讼代表人的配合下,一边安抚申请人的情绪,一边在代表人的配合下积极搜集证据材料,指导申请人填写相关表格及申请书。同时尽快确定拖欠工资人数,并就每一个人的诉求进行仔细梳理,告诉申请人一定要尊重事实,不能虚报工资数额,同时和几个诉讼代表人对公司的工资表仔细核实。为了加快工作速度,杨律师对每位申请人采取编号的方式对号入座,列表登记。对入职日期,离职日期,工资标准、仲裁请求进行严格的审查。
经过3天的紧张工作,对121名申请人劳动仲裁申请书进行了确认,每一份申请书都进行反复核对,尽量做到证据齐全,直到基本没有差错。
在具体的工作当中,承办律师发现,由于单位负责人将公司关闭并已逃逸,受援人的诉求证据材料缺乏,承办律师告知了受援人诉讼所存在的风险,告诉受援人要控制情绪,任何事情不都是一帆风顺的,要学会正确对待结果,受援人大多是初次来上海打工,工资偏低,大多受援人手里没有积蓄,再加上几个月未发工资,经济十分困难。甚至有的受援人由于公司关闭连居住的地方都没有了,所以建议他们能够在等待诉讼的同时去找工作,缓解自身的经济压力,同时承办律师积极的和仲裁委沟通,希望能够缩短仲裁周期,得到了仲裁委的积极支持,经过承办律师的引导,受援人很快接受了援助律师的意见。
2013年6月6日劳动仲裁正式立案受理了该案。2013年6月8日下午1点30分,上海市浦东新区劳动仲裁委在川沙派出庭组成了三人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此案,开庭持续了3个多小时, 121名申请人基本上都到庭参加仲裁庭审,秩序井然。2013年6月13日浦东仲裁委做出裁决。裁决支付拖欠的工资总计949110.5元,经济补偿金总计645496.45元,支持了121名申请人的大部分诉求。后经过法院执行,申请人的权益基本上得到了保障。
二、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一、用人单位是否与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二、工资标准问题。由于本案的特殊性,是否具有劳动关系直接影响到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及经济补偿金是否能够得到支持。
三、 涉及相关法律条文、法律问题及法理分析
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
《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沪劳保综发(2003)2号)第三、四、五、六、七、十、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等等。
法律问题:1、工资支付的法律问题;2、经济补偿金的法律问题;3、劳动关系确认的法律问题;4、企业经营困难,破产倒闭,劳资关系处理的法律问题。
法理分析:
(一)劳动关系的确认问题。劳动关系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本案用人单位之前并没有给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交纳社保等费用。在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逃逸,被申请人缺席仲裁的情况下,用以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据显得至关重要,通过收集,由被申请人人力资源部提供的工资汇总表,工资表,以及公司的员工在职名册,得以证明申请人的劳动关系。
(二)工资问题。用人单位的工资制度实行既有计时工资又有计件工资,同时还涉及加班工资,通过之前发放的工资表及工资汇总表,经过反复推算核实,申请人之间相互印证,推算出每位申请人的工资标准。依此确定申请人的工资标准。最终确定申请人欠薪数额。
(三)经济补偿金的问题。在请求赔偿金或经济补偿金的问题上,承办律师认为用人单位具有违法解除的情形,但是综合分析企业的实际情况,更符合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法律情形,因此,依据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形,建议申请人请求支付经济补偿金。
四、 社会效果及影响
本案是由于用人单位老板逃逸引发的劳资矛盾。被申请人作为一家正常生产营业的公司,单位内部的管理极为混乱,而且劳动者工作环境十分恶劣,长期不签定劳动合同,不缴纳社会保险,劳动者正常的权益得不到保障。在劳动报酬问题上,被申请人采用逃逸的解决态度使得劳动者的情绪极度激化,严重影响了当时社会的正常稳定,造成了一定的不良影响。法律援助律师借助自己特殊的身份,通过耐心细致的工作,积极细致地与申请人交朋友式的沟通,以案说法,舒缓了受援人的不满情绪,化解了一场矛盾纠纷,正确运用法律武器维护了受援人的合法权益。避免了受援人过激情绪和不良行为的产生和蔓延,一定程度上维护了社会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