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信息
提供单位:上海市司法局
案例标题:被拖欠了两年货款,应该怎么解决?
服务方式:上海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咨询
发生日期:2021年10月23日
案件类型:买卖合同纠纷
检索主题词:买卖合同、合同纠纷解决
二、基本情况
来电用户公司与另外一家公司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当时对方只支付了五万元定金,用户已经将货物供给对方公司,但是已经二年了,对方一直未履行付款义务。该如何追讨该笔货款?
平台律师告知用户,双方属于买卖合同关系。一方已经履行了供货义务,而另一方不支付货款义务的,已履行供货义务的一方可以要求对方支付货款并承担延迟履行的违约责任。对于合同纠纷当事人可以通过和解或者调解解决合同争议。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没有订立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判决、仲裁裁决、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拒不履行的,对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执行。平台律师建议用户在收集好已经履行供货义务的证据后起诉,如果合同对于诉讼管辖有约定的,按约定提起诉讼,若无约定的,可以向合同履行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从司法实践中,去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诉对于法院审查案件的管辖权可能较为简便。
三、案例提示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用户一方已经将货物送到购买方指定处并由双方约定的收货人收货。对方收货后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对货物提出质量和数量上的异议,因此供货方已经履行了供货义务,采购方应该承担付款的义务。延迟履行或拒不履行的,向对方可以要求对方继续履行并承担延迟付款的违约责任。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九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第五百八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第六百二十一条 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限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限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
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限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限内通知出卖人。买受人在合理期限内未通知或者自收到标的物之日起二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但是,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该二年的规定。
出卖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提供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不受前两款规定的通知时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