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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出资买的婚房,离婚时该如何分割?

上海市司法局 发布于:2021-04-08 分类:案例库
标签:离婚、房产分割,离婚、房产分割,离婚、房产分割,离婚、房产分割

一、案例信息

案例标题:父母出资买的婚房,离婚时该如何分割?

服务方式:上海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咨询

发生日期:2020年8月3日

案件类型:离婚纠纷

检索关键词:离婚、房产分割

二、基本情况

家住上海市浦东新区的李先生与妻子结婚3年,双方没有孩子且都是普通的上班族,唯一的财产便是两人目前居住的婚房。因感情不和,结婚没多久的两人正在协商离婚事宜,房产如何分割一直争论不休。当初为了结婚买房凑首付,李先生父母卖掉家中的一套小房子,房产证上只有李先生的名字,夫妻婚后共同还贷。现在面临离婚,妻子要求房屋价值一人一半,房子可以不要给李先生,但要求李先生支付一半的房屋折价款。李先生则表示当初房子的首付是其父母出资,对购房的贡献很大,而婚后3年夫妻两人还贷并不多,不愿支付一半的折价款给妻子。于是李先生向12348求助,咨询律师按照法律规定这套婚房究竟如何分割?

值班律师了解事情的前因后果,向李先生确认房子是否写他一人的名字,首付是否是李先生父母给予的,女方实际未出资,李先生表示确实如此。接着值班律师告知李先生,双方应当进行协商,若协商不成,可向法院起诉。本案中,一方父母支付房屋的首付款,房屋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有夫妻两人共同还贷的,则离婚时一般会将房子判给登记方所有,由其继续支付剩余贷款。对于婚后共同还贷的部分及其产生的增值部分,则由取得房屋产权的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李先生可以将婚后共同还贷的部分及其产生的增值部分的一半折价给其妻子。李先生听后表示,这个方案相对公平可以接受,会以此为基础和妻子进行协商,若妻子坚持要一半的房屋折价款,只能向法院提起诉讼。

三、案例提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的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因此,父母部分出资时一般只能决定其出资份额赠与何方,鉴于房屋产权登记在出资方自己子女名下,将父母出资部分认定为只向自己子女的赠与更加合理合法。如果房屋是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将父母出资部分认定为向夫妻两人的赠与更加合理合法,若是如此,该套房产就由两人对半分割。

补充《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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