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信息
案例标题:疫情期间能否经济性裁员
服务方式:上海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咨询
发生日期:2020年5月9日
案件类型:劳动纠纷-经济性裁员
检索主题词:劳动合同、裁员、经济补偿金
二、基本情况
2020年是对于所有公司和广大劳动者而言都是一个充满挑战和困难的年份。咨询者的公司就是受到了疫情的冲击,导致经营困难。因此,咨询者想询问,在这种情况下,公司能否进行经济性裁员。
平台律师给出的解答是,如果公司确实受疫情影响导致经营困难,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关系,但必须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支付给员工经济补偿金。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同时,疫情期间的经济补偿金也会考虑更实际的情况。疫情期间,企业停工停产是出于疫情防控需要,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属于不能预期到的情形,此期间企业不能及时发放工资属于“不可抗力”,非法定的未及时支付工资情形。劳动者再以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工资为由解除劳动关系,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不符合立法本意,应当不予支持。
三、案例提示
12348平台律师指出,无论是否在疫情期间,即使是在平时工作过程中也不允许用人单位无缘无故的辞退员工,在这种特殊情况之下,如果用人单位仅仅是以疫情为由辞退员工的,这种做法也是违法的,都不能成为公司辞退员工的正当借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