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信息
案例标题:工地干活受伤,工地负责人与发包方相互推诿,该如何维权
服务方式:上海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咨询
发生日期:2020年9月15日(来电咨询时间)
案件类型:人身损害赔偿
检索主题词:劳务关系、雇佣关系、连带责任
二、基本情况
近日,一位外来务工人员张某来电咨询了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纠纷该如何解决的问题。根据其本人描述,他7月份在本市的一家工地干活的时候不慎从脚手架摔落,造成了身体多处骨折,生活各方面都受到了巨大影响。他先后多次找到工地负责人以及该项目的发包方,希望他们能够承担医疗费等费用,但该工地负责人及发包公司之间一直相互推诿,不想承担责任。由于前期医疗费都是工友先行垫付的,现在张某刚刚把欠工友的钱还上,后续的医疗费自己已无力承担,张某现在决定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希望了解相关的法律,以及他如何做才能最大限度的维护自己的利益。
平台律师在了解案件初步情况后,告知张某,首先应当搜集证据、固定证据。比如,和工地负责人电话通话的录音、微信视频聊天记录,以搜集固定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工资发放、工具提供、有无安全措施等方面的相关证据。尽快联系当时在现场的工友,让他们出具书面证言,准备出席法庭当庭作证。搜集工地负责人向张某的工资发放证据,例如:收据,工资条,银行转账记录等。另外,由于施工工地的施工铭牌、宣传标语等可以作为确定适格被告主体的相关证据,故还可以对这些进行拍照、摄像取证。
其次,伤者在固定好相关证据后,可以起诉工地负责人。另外,工地负责人若是从其他公司那里承包的工程,那么若有证据证明该公司将需要有施工资质的项目分包给无资质的工地负责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该发包公司也需要对张某的人身损害赔偿承担连带责任。
三、案例提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如果,张某在固定证据后,律师通过固定的证据分析可以得出张某与工地负责人是雇佣关系,且工地负责人也并无相应资质的。那么,可以工地负责人为被告一,发包公司为被告二起诉要求其赔偿张某的人身损害。
12348平台的律师告诫广大外来务工人员,在发生工地事故时,应及时固定有利证据,比如证人证言,现场照片、工地施工铭牌,微信聊天记录等,这样才能最大限度保障自己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