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 12348上海法网
当前位置: 首页 > 普法活动 > 案例库 > 正文

民工讨薪无果险生事端 调解介入及时化解纠纷

上海市人民调解协会 发布于:2018-12-26 分类:案例库
标签:

2014年7月中旬,市级徐泾北(华新拓展)大型社区建设工地上的部分涂料工程分包给包工头路某,路以个人名义与某建筑公司签订了工程合同,双方约定在工程结束后由某建筑公司一次性支付给路某工程款53万元。路某承接该工程后,雇佣了27名四川籍农民工进行涂料施工,实际施工时间到2015年1月底结束。由于分包方路某事先对工程项目预估不足,加上其日常管理不善,最终导致了其应支付给民工的工资总额达到83.9万元,与合同价(53万)相差了30.9万元。虽然路某因自身原因造成的这一后果懊悔不已,也对83.9万元的工资金额表示认可,同时,又表示无力支付30.9万元的工资差价。

2015年2月6日,27名农民工在路某处讨要剩余30.9万元工资未果后,直接来到了建设工地上,他们聚集在承包方某建筑公司项目部大门口堵门,声称要向工程发包方讨要拖欠的剩余工钱。而某建筑公司方面认为,按照他们与路某的合同约定,已经在工程结束后将53万元工程款结清,不存在拖欠民工工资问题。双方始终僵持不下,民工们情绪激动,矛盾一触即发。

在缓解了民工们的激动情绪后,徐泾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员详细了解了事件的来龙去脉,决定采取让双方“背对背”式沟通的调解方式,找到矛盾纠纷的关键点,并确定化解方向和办法。人民调解委员会认为此次矛盾冲突的关键人物和突破点是包工头路某,在找到路某后,路某承认按照合同结算方式,发包方某建筑公司已将53万工程款结清,但由于自己日常管理不善,按照与农民工约定的结算方式算下来,导致实际还需另支付民工们30.9万元的工资,但是自己目前没有这个支付能力。人民调解委员会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对这起民工讨薪纠纷中的各方权利、义务和责任进行了分析,指出路某因自身过错导致工资总额的巨大差价,应负首要责任;而某建筑公司在分包过程中未发包给有资质的承建企业,主观上有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紧急通知》中关于因工程总承包企业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由工程总承包企业先行承担清偿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责任的规定,在包工头无能力支付的情况下,由某建筑公司先行垫付这部分民工工资,确保农民工工资得到保障。至于这笔先行垫支款应由路某和建筑公司另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通过诉讼途径解决。经过多次的反复协商和劝说,调解员会同律师,做通某建筑公司的思想工作并由其先行垫支了农民工工资,使这一突发事件得到了快速有效的处置。

拖欠农民工工资,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作为弱势群体,当无力承担讨薪过程中所背负的高昂的时间成本、经济成本时,民工群体往往因缺乏法律意识而采取简单的暴力手段,从而引发群体性事件。因此,以低成本、高效率的人民调解和协商方式介入农民工工资拖欠纠纷,不失为有效办法之一。在此次纠纷中,徐泾镇调解会通过有效疏导民工情绪,防止矛盾进一步升级,迅速弄清事实真相,找到矛盾纠纷的关键点后为各方耐心释法明理,并联合各职能部门协作配合,形成合力,有力的促进了矛盾纠纷最终得到圆满解决。同时,我们也要呼吁广大农民工在追讨工资时要采取理性合法的手段,通过正当渠道,反映自己的诉求,维护自身的权益,防止出现非理性和过激的行为,甚至违法行为,激情犯罪行为的发生,这绝对是得不偿失、后悔莫及的事情。

 

(青浦区徐泾镇人民调解委员会)  

您使用的浏览器版本过低,可能有导致网站部分功能不可用,建议升级更换浏览器访问。 升级浏览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