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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间关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的案例

上海市司法局 发布于:2021-03-30 分类:案例库
标签:疫情期间房屋买卖合同不可抗力,疫情期间房屋买卖合同不可抗力,疫情期间房屋买卖合同不可抗力,疫情期间房屋买卖合同不可抗力

一、案例信息

案例标题:疫情期间关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的案例

服务方式:上海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咨询

发生日期:2020年2月21日(来电咨询时间)

案件类型:房屋买卖  合同纠纷

检索主题词:疫情期间  房屋买卖合同  不可抗力

二、基本情况

甲于2019年底与乙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双方约定于2020年2月中旬前往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但因甲回湖北过年,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其无法离开湖北,致使甲不能按合同约定时间与乙前往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现甲咨询其是否构成违约,需不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甲某的描述,值班律师认为:第一、我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以及《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均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不可抗力事件一般表现为影响合同履行的灾难性事件,既包括自然力量,如:地震、水灾等,也包括社会异常行动,如战争、暴乱、封锁等。就此次新冠肺炎疫情,政府采取了相应的疫情防控措施,如封城、封道路交通等。对于因此不能履行合同的当事人来说,属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情形,因此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甲并不构成违约。对此,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言人也表示该情形属于不可抗力。第二、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因此,如果因为不可抗力导致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可以根据该条款免除民事责任。

三、案例提示

值班律师建议:甲在采用不可抗力进行司法救济时,应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此外,还应保存好相应证据,用以证明其确实身在湖北且因疫情而封城无法履行房屋买卖合同。

 综上,甲因疫情封城影响无法与乙前往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过户手续,无法履行房屋买卖合同,属于不可抗力,根据《合同法》规定可免除民事责任。但甲应及时通知乙,并保存好相应证据。

“12348上海法网”根据上述案例向您建议:今年,由于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导致许多买卖合同,包括但不限于房屋买卖合同,一方履行困难,这种情况属于不可抗力,并不构成违约,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可根据不可抗力免除相应的民事责任,同时该当事人应提供相应证据,用以证明其确实系因疫情影响而无法履行合同,并及时通知合同另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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