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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务劳动经济账 法律来保驾护航

上海市司法局 发布于:2021-03-30 分类:案例库
标签:离婚经济赔偿请求权,离婚经济赔偿请求权,离婚经济赔偿请求权,离婚经济赔偿请求权

一、案例信息

案例标题:家务劳动经济账 法律来保驾护航

服务方式:上海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咨询

发生日期:2020年9月28日

案件类型:离婚纠纷

检索主题词:离婚经济赔偿请求权

二、基本情况

王女士毕业后一直忙于工作,在二十八岁时经人介绍相亲认识了家住嘉定区的陈先生,相识一段时间后觉得陈先生性格很好,对自己非常的体贴备至,IT职业收入也比一般职业要多,觉得陈先生就是自己要找的另一半。两人相处了有半年的时间王女士就怀孕了,故双方就领证结婚,婚后不久小女儿就出生了,由于王女士不放心自己的婆婆照顾小孩,就和其丈夫商量后,王女士辞职在家专门照顾女儿,全身心投入家庭,操持家务及教育抚养孩子。但是在结婚两年后,王女手发现丈夫对家庭及孩子都不闻不问,经常加班,回家后也很少和王女士交流。偶然一天王女士发现丈夫手机里有丈夫与其他女性暧昧的短信,王女士找丈夫理论,丈夫却用冷暴力的态度对她,这让王女士不能接受,自己为了家庭甘愿在家相夫教子,换来的不是丈夫的体贴与感恩而是出轨与冷暴力。王女士觉得自己这几年来为家庭付出了很多,故想要诉讼离婚的同时向丈夫要求经济补偿。王女士咨询律师自己是否有权向丈夫索要经济补偿。

律师了解案情后告知王女士,根据先行《婚姻法》的规定:离婚经济补偿的请求权是有前提条件的,即要求“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简单的讲,夫妻如果约定AA制即约定婚后财产各自收入归各自,那么在离婚时承担家务劳动较多的一方才可以要求对方给予经济补偿。根据先行相关法律,王女士主张经济补偿的诉求是无法获得支持的。但是即将于2021年1月1日实施的民法典已对该条作出了修改,删除了“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作为前提条件,也就是说王女士如果在《民法典》实施后主张离婚经济补偿的诉求是可以得到法院支持,故建议王女士于2021年1月1日《民法典》实施后再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主张离婚经济补偿。

三、案例提示

《婚姻法》第四十条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而《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由此可以得出《民法典》规定离婚经济补偿不要求约定分别财产制为前提。

本案中王女士与其丈夫并没有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故默认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收入均为夫妻共同财产,故王女士只有在《民法典》生效后提出离婚并要求离婚经济补偿的诉求才会得到法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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