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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何停我的失业保险金?

上海市司法局 发布于:2021-03-19 分类:案例库
标签:非全日制用工、社会保险、失业保险金,非全日制用工、社会保险、失业保险金,非全日制用工、社会保险、失业保险金,非全日制用工、社会保险、失业保险金

一、案例信息

  案例标题:为何停我的失业保险金?

  服务方式:上海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咨询

  发生日期:2020年7月29日

  案件类型:劳动合同纠纷

  检索主题词:非全日制用工、社会保险、失业保险金

二、基本情况

刘师傅找了份非全日制工作,在此之前,其一直在领取失业救济金。刘师傅和公司约定缴纳社保和公积金的义务不由公司负担,现在公司要求刘师傅签订一份非全日制工作合同,刘师傅致电平台律师咨询如果签署这份合同是否会影响刘师傅领取失业保险金?

平台律师告诉刘师傅,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一个以上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与非全日制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因此,非全日制工即便工作时间较少、地点灵活,但也属于我国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的劳动关系。

此外,根据《失业保险条例》第15条相关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一)重新就业的。即如果失业人员重新就业的,停止领取失业救济金。一般实务操作认为,重新签订任何形式的劳动合同,即为重新就业,失业人员获得了相应的劳动报酬,丧失了继续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基础,所以应当停止领取失业救济金。

三、案例提示

12348平台的律师认为《失业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重新就业”应当如何理解,在实务中存在一定的争议和误解。有观点认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只有建立劳动关系才能构成重新就业,但平台律师认为建立劳动关系不是唯一的就业途径,劳动者通过临时用工、兼职用工等途径亦能就业并获取劳动收入,而失业保险是为保障劳动者无劳动收入期间的基本生活而设立,劳动者只要有劳动收入便不应再领取失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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