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信息
提供单位:上海市司法局
案例标题:我把老公留下来红木卖掉了,我还能要回来吗?
服务方式:上海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咨询
发生日期:2021-01-5
案件类型:合同纠纷
检索主题词:显失公平、撤销权、善意受让人
基本情况
某女士电咨询,家里有个红木台子,是老公遗留的红木桌子,她想出售,就找个人来买,多次磋商以12000元卖给了对方,对方一下楼自己反悔不想卖了,这个桌子还能要回来吗?
平台律师告知咨询者,正常情况下,合同生效,想要解除合同,有一定的难度,建议尽快找到购买者,双方协商,把钱退给对方,还是有可能要回来的。一旦物品流转出去,肯定就要不回来了。律师解答的法律依据呢?
根据《民法典》第465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另根据《民法典》第151条: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通过以上法律规定,我们可以看出:所以正常情况下,如果不存在显失公平的情况,该女士要求撤销合同拿回老公遗留下来的红木,如果双方协商不成,是很难获得法院支持的。但是如果该红木的价格远远高于购买者支付的12000元,而收购红木的人又是行家,对了解该红木价格实际价格,且该女士年事已高,不懂该红木的价值,则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可以以显失公平为由撤销这个买卖合同。但是根据《民法典》第152条,该女士子要在一年内行使撤销权,否则撤销权消灭。当然了,一旦该女士的撤销权获得法院支持,则该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无效,该女士应该返还12000元给购买者,购买者也应该将红木返还给该女士。假如因为该女士未及时主张撤销权,而购买者已经将红木台子以合理的价格卖给第三人,那么该女士要回这个红木桌子的可能性就很小了。法律依据如下,《民法典》第311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所以一旦最终受让方是善意受让人,根据本法第313条规定,善意受让人取得动产后,该动产上的原有权利消灭。如果合同撤销,但是该女士拿不回该红木,则可以要求购买者(并非善意受让人)按照实际的评估价格折价补偿并承担损失。
案例提示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到法律保护,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当然了,如果交易想对方的确存在欺诈或者交易存在显示公平等情况,我们还是要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根据《民法典》地148条和151条要求撤销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