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家住鞍山三村第一小区的倪某夫妇与曹某夫妇是多年的邻居。平时双方关系虽然算不上是亲密,但至少从来也没有红过脸。然而,2015年2月发生的一起伤人事件,彻底改变了两家人之间的关系。原来,倪某的丈夫凌某系精神病人,其在发病期间用刀桶伤了曹某夫妇,造成吴某轻伤、曹某重伤。事发后,倪某及其儿子也第一时间赶到医院,支付吴某夫妇医疗等费用,共计7万余元。过年期间,倪某为表示歉意,给了吴某1000元营养费,当时对方也欣然接受了。
2015年6月16日,杨浦区人民法院就这起案件依法判决对凌某进行强制医疗。案子判决后,双方没有发生过冲突,也算是和平相处。2015年8月21日,吴某就民事赔偿金额问题前来人民调解委员会咨询,除了赔偿医药费之外,是否能够得到伤残等级赔偿费以及精神损失费。当时调解员给予她的答复是:根据2015年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的诉讼案件,只能对物质损失情况作出判决裁定,不存在伤残等级赔偿以及精神赔偿。然而,这个答复却激起了吴某夫妇对倪某夫妇的愤怒。10月初,吴某把倪某家的百叶窗扯坏,并扬言要闹到倪某儿子、儿媳单位去。倪某也多次联系居委人民调解委员会,希望能够给予调解。而吴某始终不愿配合。走投无路之下,倪某找到了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希望人民调解委员会出面调解其与吴某夫妇之间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在接受这份申请书后,调解员多次电话联系了吴某,都遭到了她的拒绝。但是调解员并没有放弃。最终,吴某被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诚意所感动,同意参加此次调解。
调解过程
调解当日,倪某早早来到了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员也将吴某对此事的态度与她进行了简单的交流。倪某也表示此事确实是她这个监护人监管不力造成的,事发后,她第一时间让儿子赶去医院,垫付了7万元的医药费,自己也完全没有要推卸责任的意思,同时也愿意给予吴某夫妇赔偿,但是希望在第三方的见证下进行。
没多久,吴某在居委调解员的陪同下来到人民调解委员会。坐在调解庭里,吴某并没有给倪某好脸色看。调解员就事情的基本情况做了简单的叙述,询问双方当事人事情的经过是否属实,有无需要补充。吴某表示她今天之所以来参加调解,完全是被调解员的诚意所打动。这件事的发生让他们家的生活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其和丈夫无论在身体上、心灵上还是金钱上都遭受到了严重的伤害。原本自己退休后在外面工作,每个月有4000元工资,事发时,夫妻俩的名牌衣服被凌某用刀子捅坏,不能穿了。另外现在每月还有钟点工的费用外加营养费等,零零总总加起来是笔不小的数目。撇开钱这方面不谈,丈夫出院后,身体大不如前,走路总感觉无力,看到穿红色衣服的人心里有阴影(事发时,凌某穿着红色的衣服),每次路过倪某家门口都提心吊胆。而在事发前,他们夫妇也曾多次向倪某建议将凌某送去精神病院进行治疗,奈何倪某一直都没加以理会,才会导致这起悲剧的发生。自己被捅成轻伤,丈夫重伤,这完全就是无妄之灾。现在除了物质损失之外不用再给予其他赔偿,自己和丈夫就等于被白捅了,只能自认倒霉,这个事实实在是接受不了。而坐在对面的倪某此时表示按照法律规定,自己愿意给予赔偿,几件衣服能有多少钱。此话一出,立即引发了吴某的强烈不满。吴某当即起身就要离开调解庭,被调解员劝了回来。为了缓和气氛,让吴某的情绪得以平复,调解员遂询问了吴某的诉求。吴某表示她现在没有要求,她就是要去倪某儿子和儿媳公司把这件事闹得人尽皆知。眼看矛盾一触即发,调解员也立刻表明了自己的态度,作为一个旁观者,自己能够体会这件事给吴某一家造成的伤害,也对此深表同情。既然大家都愿意来参加这次调解,也就是说双方都有诚意来解决问题,赌气的话对事情的解决起不了任何的作用。当务之急,是要尽早解决此事,只有解决了纠纷,吴某才能按下心来好好养病,大家才能恢复到以往平静的生活。听了调解员的话,吴某的情绪总算平静了下来,提出予其丈夫重伤赔偿5万,自己轻伤赔偿2万的要求。倪某也在这时表明了自己的态度——只愿意赔偿3万。听了倪某的答复,吴某再度起身欲离开调解庭,调解再次陷入了僵局。
至此,调解员了解清楚了双方的诉求,同时也明白“面对面”调解这条路走不通,为了避免矛盾再次升级,调解员决定迅速调整策略,先将双方当事人分开,进行“背靠背”的调解。
首先,调解员将吴某带进了调解室单独进行劝说,根据2015年新修订的刑诉法,作为受害者,吴某只能得到物质损失方面的赔偿,不存在精神损失赔偿和伤残等级赔偿,即使诉至法院,法院也不会予支持。虽然整件事的起因是由于倪某的监管不力造成的,但是她并没有推卸责任,第一时间垫付了医药费,可见她也很有诚意要解决此事,就这点而言是非常值得肯定的,碰到不愿意赔钱的,你也完全没有办法。何况她丈夫发病也不是她愿意的,她也是受害人,所以希望大家都能够退一步,给予对方谅解。调解员看得出来,听完自己的话后,吴某的内心是有所动容的。其实吴某也明白倪某也是受害人,但是作为受伤更严重的一方,她心里这口气实在是咽不下去,会做出破坏别人家百叶窗这件事也纯粹想出口气。看到她的态度有所软化,调解员趁热打铁,继续进行说服工作。在调解员的耐心劝解下,吴某终于同意做出让步,把赔偿金额降低到5万元。
接着调解员又单独将倪某请进调解室进行沟通,希望她能够理解对方当事人的心情,丈夫受了重伤,自己受了轻伤,身体和精神上都受到了严重的伤害,换做谁心里都会有怨气。而且倪某作为监护人却没有尽到监护人的义务,对此事也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双方作为多年的邻居,在道德层面上上,倪某也应该给予吴某夫妇适当的赔偿。现在吴某愿意做出让步将赔偿金额降低到5万,因此希望倪某也可以让步,双方都各退一步。倪迪想了想,表示之前给过吴顺绣1000元的营养费,希望能从赔偿金额中扣除,然后再将赔偿费用降低一些,48000元解决问题。
就这样,双方当事人再次来到了调解庭,因双方的在赔偿金额的问题上差距不大,经过调解员进一步做工作,双方最终达成共识:一、倪某愿意为吴某一方造成的人身伤害给予48000元的经济补偿。二、今后双方无涉。
最终,双方当事人化干戈为玉帛,这起持续了半年之久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总算有了圆满的结局。
调解心得
本案是一起特殊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其特殊之处就在于,当事人凌某是位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根据2015年最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可以进行调解,或者根据物质损失情况作出判决裁定。如果简单地按照法律规定予以调解,必定会引起吴某一家心中强烈的不满情绪,这不仅不利于调解,甚至会再次让吴某做出更为过激的行为。
在调解中,双方当事人最初的心理都是不平衡的,特别是吴某这一方,认为除了物质损失的赔偿之外得不到其他任何赔偿根本就不合理。而倪某也有自认为充分的理由——法律规定只需赔偿物质损失。其实,每个人的心理活动规律就是要寻求平衡,当心中充满积郁失去平衡的时候,就需要宣泄,从而再次恢复平衡。于是,调解员就利用“宣泄法”,让当事人充分诉说,使其达到心理平衡,而后,耐心倾听吴某的诉说,让她把心中的委屈气愤完全宣泄出来,从而使当事人心理恢复平衡,情绪恢复稳定。其次,是换位思考法。让倪某站在吴某夫妇的立场上,体会一下他们的心情,毕竟吴某夫妇身体和精神上都受到了严重的伤害。这件事如果是发生在自己身上,又会是怎样的一种心情。站在人道主义的角度上,倪某也理应予以一定的赔偿。最后是讨价还价法。在查清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根据实际损失让一方当事人提出一个赔偿数额,再让另一方当事人确定一个赔偿数额,最后在差额幅度内调解员根据过错责任从中周旋,达到双方都能接受的数额,最终促使调解协议的达成。
(杨浦区四平路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