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信息
案例标题:离婚后麻烦仍不断
服务方式:上海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咨询
发生日期:2020年3月19日
案件类型:婚姻家庭-债务纠纷
检索主题词:离婚,夫妻共同债务
二、基本情况
咨询者因前夫出轨,已经与其离婚,原以为就此一别两宽,但没想到前夫的出轨行为给她带来了大麻烦。“第三者”竟找上门来,起诉咨询者,要求其偿还前夫欠“第三者”的欠款。咨询者感到又生气又委屈,她本来是这段婚姻的受害者,甚至都不知道前夫与“第三者”存在什么债务,现在却遇上了这种事情,只能向平台律师寻求帮助。
针对咨询者的问题,平台律师提出了两点建议:第一,如果前夫和第三者之间存在真实的债务,那么当初咨询者和前夫协议离婚的时候,如果前夫故意把财产都留给咨询者,那么这个是有可能被法院支持的,因为涉及到恶意逃避债务。第二,如果前夫和第三者经核实不存在真实的债务,法院是不会支持第三者的诉讼请求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本案中,需要咨询者举证证明该债务系其前夫与“第三者”恶意串通虚构形成或该债务并未用于家庭生活,因为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虽然咨询者已经与前夫离婚,但法律规定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此外,咨询者也可以收集证据证明这些债务没有用于家庭生活,因为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三、案例提示
平台律师认为,夫妻一方举债的情形在现实生活中非常常见,但处理起来情况也非常复杂。提醒大家注意,并非是要处处“提防”另一半,而是要清楚,婚姻中存在美好的同时也存在一些风险。我们不应该只看到财产共享,也应该看到债务共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