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信息
提供单位:上海市司法局
案例标题:享受过公房动迁的,还能再次享受他处的公房征收利益吗?
服务方式:上海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咨询
发生日期:2021年6月9日
案件类型:共有物分割纠纷
检索主题词:动迁后他处公房征收、居住困难、离婚
二、基本情况
来电用户咨询:我享受过公房拆迁,当时拆迁分得公房按现在标准仍旧属于居住困难。现在我户籍地的公房又要征收,我是否还能享受征收利益?
平台律师告知用户,《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规定,公有房屋承租人所得的货币补偿款、产权调换房屋归公有房屋承租人及其共同居住人共有。共同居住人,是指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时,在被征收房屋处具有常住户口,并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而2020年《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房屋征收补偿利益分割民事纠纷研讨会会议纪要》的精神是对于“居住困难”的认定,既要尽可能确定统一的标准,又要充分考虑公有住房分配政策的历史沿革。“居住困难”是指在他处房屋内人均居住面积不足法定最低标准的情况。法定最低标准面积的认定,应按照房屋调配当时的公房政策所规定“居住困难”的面积标准。因此居住困难的标准是公房调配时的标准,如果您在当时不属于居住困难的话,您是不能享受这次征收补偿利益的。
此外,根据《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规定:“公有房屋承租人所得的货币补偿款、产权调换房屋归公有房屋承租人及其共同居住人共有。”公房承租人及同住人是有权享有补偿利益。如来电用户在此次公房征收过程中的身份为承租人,则无须考虑“同住人”的相关限定条件,即可享受本次征收补偿利益。
三、案例提示
在被征收人、公有住房承租人没有提出居住困难申请,房屋使用人、共同居住人不知道相关法律规定没有行使申请权利的情况,其他房屋使用人、共同居住人有两种救济途径,分两种情形处理。一是被征收人、公有住房承租人已经与征收人签订了安置补偿协议的,其他房屋使用人、共同居住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安置补偿协议无效。二是如果因为被征收人、公有住房承租人不申请居住困难认定且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部门不能达成补偿协议的,由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部门委托相关部门对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进行居住状况的核查、认定后,报区(县)政府。区(县)政府应当依法作出补偿决定,并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房屋使用人、共同居住人对征收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