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信息
提供单位:上海市司法局
案例标题:工程迟迟不开工,缴纳的保证金能要回来吗?
服务方式:上海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咨询
发生日期:2021-1-14
案件类型:合同纠纷
检索主题词:保证金、催告不履行、合同解除
二、基本情况
李女士来电咨询,父亲的公司承包了一项工程,当时按照对方要求交付了30万保证金,并签订合同,还约定了2020年1月的开工日期。后来因为疫情等各种原因,工程至今未开工。李女士父亲多次催促,对方都无法确定开工日期,也不给予明确答复。父亲公司最近资金紧张,想要回保证金,用来支付农民工工资,但对方公司不愿意退还,李女士问如何处理?
平台律师告知李女士,若因为客观原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或不可能履行的,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并返还保证金。李女士可以通过诉讼方式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首先,《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本案中李女士父亲与对方公司明确约定开工日期,因为疫情等原因导致无法开工的,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属于“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情况。李女士父亲可以据此主张解除合同。
其次,《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
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
本案中李女士父亲应该向对方公司发送书面解除合同的通知,以达到解除合同的效果,也可以直接提起诉讼解除双方之间的合同。
最后,《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本案中李女士的父亲在合同解除后可以要求对方返还已经收取的保证金,如果合同对于解除后果另有约定的,依据合同约定处理。
三、案例提示
12348平台律师建议:依据《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合同当事人应当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属于违约,若因其他原因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合同客观无法履行的,可以解除合同。解除合同的,因合同而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另外,在签订合同、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应当尽量保留证据,在需要通过法律途径维权的时候,证据将会是非常重要的一个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