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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售价太低导致无法网签,谁的责任?

上海市司法局 发布于:2021-03-22 分类:案例库
标签: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价,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价,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价,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价

一、案例信息

  案例标题:房屋售价太低导致无法网签,谁的责任

  服务方式:上海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咨询

  发生日期:2020年4月5日

  案件类型: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

       检索主题词: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价

二、基本情况

曹先生从开发商处购买商品房并支付了全款,后来经开发商告知,因为交易价格太低,低于备案价,因此无法网签。曹先生咨询本平台律师,遇到这种情况应当如何处理?

平台律师告诉曹先生,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开发商往往会采取降低交易价格的方式,吸引消费者签订购房合同。但在需要网签时,因为当时约定的交易价格低于备案价无法网签成功。在遇到这种情况时,消费者需要根据双方当时签订的购房合同以及聊天记录等材料,确定开发商是否存在违约行为。由于开发商对房屋的备案价是明知的,在案涉房屋交易价格完全由开发商决定的前提下,开发商要承担合同最后无法履行的违约责任。

根据《物权法》第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购房合同无法网签备案、无法进行不动产权属变更登记,也就无法产生不动产物权变动的效力,虽然购房合同有效,但此时购房人对于所购房屋仅享有债权利益而非物权效力。由于导致曹先生无法网签的原因是开发商造成的,建议双方先友好协商,合理分担对于交易价格提升后增加的房款。当然,如果曹先生不能接受增加房款的,也可以以开发商违约,无法履行合同义务为由,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的规定解除合同,并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

三、案例提示

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当事人一方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其他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12348平台的律师提醒广大消费者,如民事合同一方当事人存在违约情况的,经协商无果,另一方当事人可以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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