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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骗申请网贷,是否能减免利息?

上海市司法局 发布于:2022-01-18 分类:案例库
标签:网络诈骗、利息、LPR

一、案例信息

提供单位:上海市司法局

案例标题:被骗申请网贷,是否能减免利息?

服务方式:上海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咨询

发生日期:2021年6月12日

案件类型:诈骗案件

检索主题词:网络诈骗、利息、LPR

二、基本情况

张女士来电求助,说自己最近遭遇了网络诈骗,被骗了63万,有60万都是网贷,其中某个网贷平台就有30万,每个月的利息都要2000多,虽然目前张女士还没有出现逾期还款情况,但是还款的压力非常大,张女士表示之后无法正常还款,想与平台协商,自己是被骗才进行网贷,能否基于这个特殊情况,只还本金,免除利息,但是被平台拒绝,因此来电咨询,是否必须要偿还平台相关利息。

就张女士所述情况,平台律师告知张女士,虽然她是被人哄骗进行网贷,但是平台是正常操作贷款业务,未对张女士实施骗贷行为。因此,平台无需为张女士因被骗进行网贷承担责任。至于是否免除利息,或者降低利率是需要平台和张女士友好协商决定。当然,作为无过错方,平台也有权拒绝张女士的免除利息请求。如果平台存在利息约定过高的情况,张女士可以主张要求调整利率,目前国家依法支持最高的利率是LPR的4倍。

三、案例提示

12348平台律师提醒,除非贷款机构共同参与实施诈骗行为,否则受害人因自己上当受骗,采取申请贷款的方式支付给行骗人被骗钱款的,即使公安机关进行了刑事立案处理,也依然要对贷款机构承担贷款和利息的归还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

(二)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

(三)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

(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六)违背公序良俗的。

第二十五条  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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