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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如果讨要拖欠的工资?

上海市司法局 发布于:2021-04-12 分类:案例库
标签:劳动合同纠纷,劳动合同纠纷,劳动合同纠纷,劳动合同纠纷

一、案例信息

案例标题:没有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如果讨要拖欠的工资?

服务方式:上海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咨询

发生日期:2020年8月

案件类型:劳动纠纷

检索主题词:劳动合同 纠纷

二、基本情况:

在上海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咨询中,咨询人阐述:上海某百货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16年。2019年7月咨询人应聘到该公司,先后在该家公司的服装销售、财务开票岗位等工作过,2019年12月初,公司因为经营效益不好,将其调为营业员。并且该公司自2020年起拖欠咨询人的工资,后咨询人多次向公司追讨公司拖欠的工资,但是公司都以各种理由拒绝。咨询人迫于无奈,于2020年6月过后不再到该公司上班。后在继续索要工资的过程中,该公司突然否认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不承认咨询人是自己的正式员工,仅仅是来帮忙的。咨询人询问因为双方没有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该如何应对公司这种说法,如果讨要拖欠的工资?

平台律师根据咨询答复:基于法律的规定的,建议该咨询人首先提供一下自2019年7月入职该公司时候的入职手续,比如当初公司是否要其填写入职申请表,是否给其发送了入职通知书等。其次,如果公司之前是通过转账等方式发放工资的,那么就可以去银行调取当初公司发放工资的转账记录,尤其是调取该转账记录的汇款人是公司的名义或者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名义,以证明公司发放工资的事实。最后,毕竟在公司工作有一年时间,可以收集一下在公司工作期间的从事具体工作的相关材料,比如考勤记录、签订的业务合同、销售的业绩等,以证明双方形成事实劳动关系提供工作之事实。因为公司没有和咨询人签订劳动合同,所以到时不仅仅可以主张拖欠的工资,还可以主张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

三、案例提示

12348平台的律师根据上述案例向您建议:我国《劳动法》第16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第19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劳动合同法》第10条第1款对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时间范围进行了强调:“已建立劳动关系,尚未同时订立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在第82条对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进行了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因此,我国法律以立法的形式明文规定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要求和必要性,强调了劳动合同在劳动关系中的重要地位。我们是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为您提供以上信息仅供参考,根据您咨询的内容建议您带好相关证据材料到就近当地的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站、室进一步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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