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信息
案例标题:关于劳动纠纷中经济性裁员的认定
服务方式:上海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咨询
发生日期:2020年6月18日(来电咨询时间)
案件类型:劳动纠纷
检索主题词:经济性裁员违法解除 经济补偿 赔偿金
二、基本情况
王某为国内某民营广告公司A公司员工,其职务为销售部部门经理,月工资组成为基本工资5000元,岗位工资8000元,其余各项补贴等3000元,每月税前共计16000元。因2018年总体经济形势及A公司自身发展等因素的考虑,2018年下半年起,A公司开始缩减业务量,并计划进行经济性裁员。经过半年的准备和安排,2018年底,A公司人事主管找到王某,告知他被划入本次裁员范围内,让他准备好离职事宜,并到财务部领取经济补偿,或者他也可以选择继续留用,但需要取消经理职务,且每月工资中的岗位工资8000元也相应扣除,其余补贴也会一定程度减少。
王某于通过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咨询:自己如果不同意降职降薪的安排,公司将其裁员的行为是否属于公司违法解除的行为?公司是否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经值班律师详细询问了解到,A公司的此次裁员行为确实是由于公司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引起,王某作为职工代表参与了公司裁员方案的意见征询等会议,也翻阅了公司提供的企业年报,企业确实存在资不抵债等的经营困难问题。
首先,关于在公司裁员是否属于违法解除的问题上,值班律师告之王某:《劳动法》第27条规定“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可见,在达到法定条件下进行经济性裁员,是用人单位的法定权利。因此,A公司的裁员行为初步看来不构成违法解除,如其同时履行了相应法定流程,那么A公司的做法是合法有效的。
但用人单位进行经济性裁员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和程序要求。是否符合经济性裁员的裁员之必要,需要考虑(1)用人单位是属于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需要裁减人员的;(2)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而程序上,需要做到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将裁减人员方案征求工会或者全体职工的意见、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裁减人员方案以及工会或者全体职工的意见并听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意见等法定流程。
其次,对于公司是否给予经济补偿金的问题上,值班律师也做了详细解答:用人单位进行经济性裁员的,应当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标准应按被裁员工之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性收入计算,补偿的期限是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而定的,每满一年,就有本人一个月工资收入的经济补偿,满6个月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三、案例提示
“12348上海法网”根据上述案例向您建议,自2018年起整体经济形势下行,很多企业遇到经营困难,采取了裁员等措施以度过难关,也造成很多劳动者失业的情况发生。因经济性裁员有严格的法律定义和程序性要求,很多公司假借经济性裁员之名行任意解除员工之实,若不构成经济性裁员的条件,其可能构成违法解除,此时劳动者可以去当地劳动仲裁部门通过劳动仲裁手段要求恢复原岗位或者要求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而符合法律规定实施的经济性裁员是法律赋予用人单位的权利,劳动者也应当予以理解和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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