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信息
提供单位:上海市司法局
案例标题:旅游乘坐大巴过程中受伤,谁来承担责任?
服务方式:上海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咨询
发生日期:2021年6月6日
案件类型:侵权责任纠纷
检索主题词:旅游合同、过错、赔偿
二、基本情况
郭先生来电咨询自己的母亲报名参加了一个旅行社组织的活动。母亲在旅行社的大巴车上发生了意外并导致脑部受伤。具体意外发生的经过是,大巴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过程中,母亲打算去大巴车的前厢取水喝,于是解开了自己的安全带在走过道取水的过程中,大巴车突然一个超车加速导致母亲重心不稳,后脑磕到了车位扶手上并导致脑部损伤。司机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认为由于事故发生在大巴车上不属于交通事故,所以并没有对本次事故进行过错的认定。旅行社和司机互相推诿并坚持是母亲的过错导致损失的发生,他们没有过错。郭先生也承认自己的母亲的确存在过错,但不认可旅行社和司机一点责任都没有。如果旅行社或司机有过错,他们应当承担什么责任?
平台律师认为郭先生母亲在高速行驶的车辆上擅自解开安全带离开座位并导致摔倒,具有一定的过错。但是,作为这次旅游活动的组织者应当对旅客在车上的安全尽到注意和保障义务。您母亲在解开安全带的过程中导游并没有对您母亲的行为作出提醒和劝阻,对本次事故也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至于司机,律师认为其在驾驶车辆的过程中难免会根据路况进行加速和减速甚至刹车,其无法预料到客户自行解开安全带,因此司机并没有过错。
三、案例提示
《旅游法》第八十条规定,旅游经营者应当就旅游活动中的下列事项,以明示的方式事先向旅游者作出说明或者警示:
(一)正确使用相关设施、设备的方法;
(二)必要的安全防范和应急措施;
(三)未向旅游者开放的经营、服务场所和设施、设备;
(四)不适宜参加相关活动的群体;
(五)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其他情形。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六条 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依照法律的规定由双方分担损失。
实践中,旅游过程中发生的意外人身伤害事件频频发生,一方面因为旅客本人疏于对自己人身安全的注意,另一方面也因为旅游经营者安全意识不高,对潜在的安全风险并没有在旅行前和旅游过程中对旅客进行提醒和告知。因此律师对大家进行以下几点提示:1、旅游者在订立旅游合同的同时,认真阅读合同条款及旅游合同中约定的游览、娱乐项目,考虑自身身体状况,选择适宜参加的旅游项目,投保必要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旅行社未尽到提示告知义务时有权要求其进行提示和告知。2、在旅游过程中,旅游者应认真听取经营者作出的说明或者警示,妥善使用旅游过程中的设备设施,考虑旅途中自身身体状况参加活动项目,如旅游经营者未进行相应说明和警示可以要求其进行说明,以更好的保护自己的人身安全。在游览旅途中,对自己的人身安全应尽到基本的注意义务,不做危险的行为,如遇到危险,有权要求旅游经营者立即采取必要的救助和处置措施。3、旅游者因身体权、健康权、生命权受到侵害产生损失时,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向相应责任人要求赔偿,并在旅游过程中积极取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