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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自媒体平台被侮辱且浏览量过万,可以报警吗?

上海市司法局 发布于:2022-01-18 分类:案例库
标签:侮辱、诽谤罪、公共平台

一、案例信息

  提供单位:上海市司法局

  案例标题在自媒体平台被侮辱且浏览量过万,可以报警吗?

  服务方式:上海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咨询

  发生日期:2021-04-19

  案件类型:名誉权纠纷

  检索主题词:侮辱诽谤罪公共平台

二、基本情况

某女士来电咨询,上家公司的同事在自媒体平台侮辱内容描述的事实都是虚构的,还截图了朋友圈,同时把朋友圈头像也挂在上面,其朋友圈头像是本人照片该内容多次发布且浏览量已经超过1万次以上了。是否可以报警

平台律师告知咨询者可以报警,如果严重的话,对方可能构成刑事犯罪。

本案通常情况下被认定为名誉权纠纷,那么律师解答的法律依据有哪些呢。

首先,我国公民依法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名誉是指人们对公民和法人的品德、才能以及其他素质的社会综合评价。侵害名誉权的行为是指行为人因为故意或者过失对他人实施侮辱、诽谤行为,致使他人名誉遭受损害。 根据咨询者的描述,其前同事在今日头条多次散布不实消息,而且用了其朋友圈的截图和头像,其头像也是本人的头像,可以明确是某个人,其同事也都知道该事情,故其前同事的行为侵犯了该咨询者的名誉权。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故,该女士可以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的规定要求侵权人停止侵权、书面赔礼道歉,恢复名誉。如果侵权人拒绝承担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在报刊、网络等媒体上发布公告或者公布生效裁判文书等方式执行,产生的费用由行为人负担。

其次,侵权人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尚不构成犯罪的,可以请求公安机关给予拘留、罚款等行政处罚。法律依据:《公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再次,本案中由于点击量达到1万次,故侵权人已触犯刑法,达到立案标准。该咨询者可以法院起诉要求侵权人承担刑事责任。主要法律依据:《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规定具有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第二条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二)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三)二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的;(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三、案例提示

12348提醒该女士可以首先向平台投诉,要求删除不实消息,如果平台不及时删除,那么该女士也可以起诉平台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八条民事主体有证据证明报刊、网络等媒体报道的内容失实,侵害其名誉权的,有权请求该媒体及时采取更正或者删除等必要措施。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条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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