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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挥调解优势,妥处孤老善后

上海市人民调解协会 发布于:2018-12-26 分类:案例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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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简介

2016年春节前一周,静安区天目西路街道司法所成功妥善调解处置一起社区孤寡老人去世善后工作案例,成功避免该孤寡老人去世后殡葬、医药费结算、遗产等善后工作无法展开,避免该矛盾在春节期间扩大。

老人Z某,男,1935年出生,上海人,早年因工作原因常年在外地,2005年前回到上海定居。2015年,Z某为被判决诈骗罪的暂予监外执行社区矫正对象,因2005年至20010年期间,Z某在社区中,虚构承接工程需要资金,及其所在单位内部集资有高额回报为名,骗的多人欠款共计10万余元。2015年,其因前述行为被法院判处诈骗罪成立,但因身体健康原因不适宜在监狱服刑,被裁定暂予监外执行,进入静安区天目西路街道司法所管辖下进行社区矫正。Z某在社区矫正期间符合各项规定,其生活上孤寡一人,没有妻子儿女,旁系的亲属也已经失联数十年,仅与五十多岁的女子J女士共同生活多年,未领结婚证,两人居住在Z某购买的天目西路街道辖区住房内,产权原为Z某一人,后经赠与两人一人一半。

2015年11月,Z某突然因脑出血进入第十人民医院抢救,并伴有高血压、肺部感染等多种并发症。事发后,Z某由同住人女子J女士对其医院事务负责并对其照料,由于其是本地区居民且为司法所社区矫正对象,J女士多次找到司法所,表示遇到的问题:一、J女士和Z某并不是亲属、也无婚姻关系,医院需要的大量签字工作无法进行;二、J女士自身生活困难,只有低保,希望政府是否能“托底”照料。后经调解员调解劝阻继续照料Z某住院。

2016年1月29日(春节前八天)早上6时,Z某终因医治无效死亡。J女士后找到调解员,提出几点问题:一、J女士和Z某并没有亲属、婚姻关系,操办Z某的身后事宜是否合适,是否可以得到丧葬费;二,J女士生活困难,操办Z某的后事较吃力,是否可由政府托底“孤老”政策接手;三、J女士是否可以继续居住在Z某有产权的房屋内,今后是否会有继承相关问题,以及Z某其他的财产的继承问题。

 

二、调解过程

由于该矛盾法律问题较特殊较少见,且对象Z某身份又为社区矫正人员,天目西路街道司法所长黎钟民,带领街道调解员于旻昊,自始至终参与该矛盾调解工作,从情与法两方面入手,确保该社区孤老问题圆满化解。

(一)从法律角度厘清J女士对Z某的看护关系。针对J女士担心自己操办Z某后事不合适问题,调解员一方面积极收集资料、相关案例、咨询律师,了解同类情况的法律处理方法,一方面耐心向其解释,其作为非亲属也完全可以为Z某医院文件签字、操办后事等,法律上并没有禁止的条款,且医院签字本身没有太大的法律效力,不会产生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针对J女士提出Z某是否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自己作为监护人。调解员及时查阅法条、案例,咨询律师。向J女士解释这并不可取:一是Z某仅仅是昏迷状态,并不是精神病人或痴呆患者,不符合法律上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情况,如果他日其苏醒,仍然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不符合丧失了民事判断能力的条件;二是根据法律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判定需要经过法院,并经过专业机构判定,目前显然已经不具备去法院进行相关非诉程序的时间。以Z某目前的状况,J女士作为好友,作为无因管理人可以行使管理。

尤其在Z某去世后,涉及Z某送殡仪馆、办派出所死亡证明、丧葬事宜时,又面临了一些身份上需要证明的问题,在此过程中,司法所充分发挥作用,调解员为J女士沟通、协调,开具法律证明,确保死亡证明等开出,遗体顺利火化,殡葬事宜顺利进行。

(二)从政策角度对Z某进行适当帮扶

针对J女士提出自身生活困难,只有低保,Z某为政府孤老,希望政府是否能“托底”照料。调解员也从政策上向民政部门进行了咨询,如果J女士不照顾Z某,将Z某纳入孤老,由政府托管的话,那么J某去世后,所有的财产也必须收归国有。将此政策告知J女士后,J女士打消了由政府托底的想法,表示愿意照料Z某。街道民政部门也表示积极帮助,做好医保范围内的费用指导工作。

同时,考虑到J女士经济、生活上确实有困难,调解员积极通过司法所渠道,联系街道民政、居委等部门,在政策范围内,通过帮困政策,给予了Z某,J女士一定的慰问,虽然力量不大,但也给了J女士很大的信心。

(三)对Z某住房、遗产等问题进行法律指导

就医、殡葬等问题解决后,J女士主要担忧Z某留下的经济问题,经调解员分析可以分为三类,一是两人产权各一半的同住房屋,二是Z某留下的不动产以外的财产,三是Z某在外欠下的一些债务。

由于孤老的遗产问题较为复杂,且涉及不动产、动产、现金乃至债务,为使J女士放心,调解员专门邀请了由司法所牵线街道合作的上海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对J女士一同进行了法律咨询。通过一同的协商,得出结论:一、由于J女士有一半产权,自然可以长期居住在内,由于Z某为孤老且远亲无法找到,暂时无法将房屋完全登记为J女士的;二、Z某的财产问题,由于没有子女,根据《继承法》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推定80多岁的Z某已经不存在法定继承人。根据J女士的描述以及长期共同生活的事实,也可推定Z某没有遗嘱。而《继承法》第十四条又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因此从法律上来说,J女士继承Z某的财产有法律的依据。三、因之前的刑事案件原因,J某欠有债务,根据法律规定,《继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由Z某的财产继承者对债务,在继承的财产数额范围内进行清偿,故J女士有义务在Z某的遗产数额范围内清偿债务,不足部分则无需偿还。

至此,该孤老身后事的法律问题就此解决。Z某最终妥善下葬。

 

三、调解心得

(一)从法律角度厘清孤老存在的问题与矛盾

该矛盾为较少见的社区孤老矛盾,不仅当事人为孤老,没有任何亲属,但却有一没有婚姻关系的“共同生活人”。针对这样较为疑难的问题,调解员一开始就确定了再法制框架下化解的原则,通过查阅法条、资料、聘请律师等手段,面对J女士的担心,从法律角度抽丝剥茧般向J女士解释各类问题,确保问题在严格合法的情况下解决,确保当事人没有后顾之忧、不扩大矛盾。

(二)引入律师第三方力量参与调解

由于该纠纷初期J女士有将Z某定义为孤老,由街道办事处接手的意愿,街道办事处一定意义上是J女士的利益对立方。调解员立即决定引入律师作为第三方参与调解工作,一是利用律师中立的身份增加调解的说服度;二是利用律师专业法律工作者的身份更好得为J女士解释法律问题;三是J女士考虑到可能有诉讼、办理法律证明等事项,可以由律师指导有关程序。通过律师的居中调解,J女士认识到了调解的专业性,更认可调解结果。

(三)从情与法两方面入手进行劝说

通过情理对当事人的心理情感进行调解是调解工作极为重要的一环。由于J女士初期有放任不管,希望政府接手、帮扶的情绪,调解员考虑到J女士与Z某共同居住多年,双方有一定的感情,形同夫妻,Z某在病床弥留之际,双方也曾经约定如果病痊愈,去办理婚姻登记手续。因此,调解员在法律调解之外,也从情理入手,主打双方感情牌,希望J女士念及双方多年感情,做好Z某住院、养老送终等事宜,J女士也确实对Z某有深厚感情,自始至终不离不弃。

当前,各种新型的社区矛盾涌现,看似简单的社区矛盾,如不及时处理,极易演变成疑难矛盾,针对这些矛盾,调解工作要以法律为底线,情与法融合,法律有其刚性,能显示强制力,而真正能打动人、说服的是情感,两股力量结合,才能确保调解工作合法、合理且令人信服。

 

                              

(静安区天目西路街道调解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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