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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中,房屋设施的损坏谁来承担?

上海市司法局 发布于:2021-03-26 分类:案例库
标签:房屋租赁、物品损坏、责任承担,房屋租赁、物品损坏、责任承担,房屋租赁、物品损坏、责任承担,房屋租赁、物品损坏、责任承担

一、案例信息

案例标题:租赁合同中,房屋设施的损坏谁来承担?

服务方式:上海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咨询

发生日期:2020年5月15日

案件类型:租赁合同纠纷

检索主题词:房屋租赁、物品损坏、责任承担

二、基本情况

咨询人租了上海浦东的一间房子,玻璃门自爆了,房东认为是咨询人造成的,要求其承担责任,可能要扣押金,现在应该怎么办?

平台律师就来电人的问题进行如下答复:

首先,在无法确定玻璃门破裂原因的情况下,双方可以共同分摊鉴定的费用,查明自爆的原因,然而再根据鉴定结果来确定赔偿责任。如果是正当使用租赁物,租客是不需要承担责任的。

其次,可以先固定好证据,咨询人维修,产生的维修费用由房东来承担。

最后,如果协商不成,房东单方扣除押金,只能咨询人主动向法院起诉,要求房东返还押金。诉讼的话,要考虑诉讼的成本。

三、案例提示

上海是一个比较包容的城市,市民来自五湖四海,而“衣、食、住、行”是每一个市民首先需要解决的问题,自然“住”即房屋租赁就是广大“新上海市民”经常需要面临的问题,而租赁过程中不可避免的会出现因为正常使用、非正常使用、不可抗力因素等各自原因导致租赁物及租赁物附属设施或者租赁物内设备的损坏,那么这个损坏怎么承担,就是房东和租客共同面临的难题。

12348平台律师提示广大市民,在租赁合同中尽量明确约定好物品损坏的责任承担,如果约定不明那么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二十条规定,正常使用情况下,房屋及附属出租物品通常是由房东承担维修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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