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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贷平台存在砍头息和高利贷的情况,如何维权?

上海市司法局 发布于:2021-12-22 分类:案例库
标签:金融借款、砍头息、高利贷,金融借款、砍头息、高利贷,金融借款、砍头息、高利贷

一、案例信息

  提供单位:上海市司法局

  案例标题:网贷平台存在砍头息高利贷的情况,如何维权

  服务方式:上海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咨询

  发生日期:2021-10-20

  案件类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检索主题词:金融借款、砍头息高利贷

二、基本情况

黄先生在网贷平台上贷款,但是贷款机构存在砍头息和高利贷的情况黄先生自己感觉在砍头息的情况下,最终年利率达到50%现在黄先生想知道,如何维权?

平台律师告知黄先生,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不具有金融借款资质的平台出借的借款因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导致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当然如果在金融借款有效的情况下,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同时国家禁止高利借贷。

其一《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本案中,黄先生从网贷平台上贷款,首先要确定网贷平台属于有资质的国家允许的金融借款机构,否则该金融借款合同因为出借资金机构不具有资质而导致金融借款合同无效。

其二《民法典》第六百七十条的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第六百七十四条的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六百八十条的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本案中,假定该金融借款合同有效,那,金融借款机构也应当根据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向黄先生发放借款,不能砍头息,也不能高利借贷。否则利息预先在先生的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而高额利息也应当根据国家规定进行相应调整。

三、案例提示

平台律师建议:依据《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先要确定金融借款合同的有效性确定借款本金和利息是否合法。本案中,黄先生应当先确认网贷平台具有金融机构资质,确认后可以根据其砍头息和高额利息的实际情况,确定应当偿还的本息。双方无法对还款本息协商一致的,可以法院起诉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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