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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期间一方放弃继承,另一方能否主张无效

上海市司法局 发布于:2021-04-09 分类:案例库
标签:离婚、放弃继承权、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放弃继承权、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放弃继承权、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放弃继承权、夫妻共同财产

一、案例信息

  案例标题:离婚期间一方放弃继承,另一方能否主张无效

  服务方式:上海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咨询

  发生日期:2020年9月15日(来电咨询时间)

  案件类型:离婚纠纷

  检索主题词:离婚、放弃继承权、夫妻共同财产

二、基本情况

李女士2008年与徐先生登记结婚。最近,徐先生提出离婚,李女士表示同意,但对于财产分割双方无法达成一致。徐先生是独子,其父亲在2019年10月去世,留下一套房子,产权登记在父亲名下,父亲生前未留下遗嘱,现遗产尚未分割。在协议离婚时,徐先生表示要放弃对该房屋的继承权,由母亲一人继承父亲的遗产。李女士咨询律师她是否有权在离婚时要求继承公公的遗产?

平台律师了解了具体情况后告诉李女士,其提出的问题包括继承和离婚两方面。在遗产继承方面,由于徐先生的父亲生前未订立遗嘱,他和母亲作为父亲遗产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可通过法定继承的方式获得父亲的遗产。而对于离婚的财产分割,在父亲去世时,徐先生和李女士婚姻关系尚未结束,继承所得的财产应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共同财产应由双方协议处理,徐先生单方面放弃继承的表示无效,李女士可以要求分割其公公的遗产。

三、案例提示

   《物权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继承法》第二条则明确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李女士与徐先生未做夫妻财产约定,公公生前未留遗嘱,徐先生继承的财产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徐先生放弃遗产的行为,损害了作为其配偶的李女士的合法权益,因而是无效的。

12348平台的律师提示市民群众:夫妻离婚时,应妥善处理子女抚养、共有财产分割等问题,如果无法协商一致,可通过诉讼方式解决。如果需要法律帮助,可以到就近的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免费咨询,也可通过上海法网或12348热线获得法律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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