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信息
案例标题:校园侵权事故谁担责
服务方式:上海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咨询
发生日期:2020年2月
案件类型:教育机构责任纠纷
检索主题词:校园事故、赔偿责任
二、基本情况
家住上海市的王某来电求助,称其正在念七年级的孩子李某在体育课自由活动期间与同学结对练习助跑跳时,不慎致左脚受伤。当时体育老师发现后,通知校方领导、班主任老师等,将李某送至校卫生室进行治疗,后李某被送至医院进行治疗,被诊断为骨折,花费医疗费人民币5万余元。
王某称,体育老师在体育课上未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也未意识到学生在自由活动期间有可能发生危险。事发时李某在上活动课,体育老师不在现场,没有尽到履行管理义务。因此王某认为学校存在严重的失职行为,应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而其孩子李某并无过错。
平台律师在了解上述基本情况后,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XX中学是否应当对李某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本次案件中,李某受伤是发生在学校组织的体育课自由活动期间,应属于学校安排的正常体育教学活动,该学校仍负有一定的管理义务,体育老师在学生进行必要的热身活动和安全教育后,仍应对学生的自由活动给予相应的重视和管理监护。如证据表明事发时体育老师事发时确不在现场,那么可以认为该学校未能充分履行管理职责,应对李某的受伤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同时,若当时李某在老师未在现场指导的情况下,自行在跑道上练习助跑跳而受伤,那么可认为对这一损害的发生,李某也存在过错,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
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和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王某可与学校通过协商的方式,解决医疗费等费用赔偿事宜,或者通过保险方式解决费用问题。若双方仍就费用承担、责任比例协商不成的,可向学校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解决。
三、案例提示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因此本案例中的王某对于其子女李某在校期间受到人身损害一事,需举证证明教育机构存在过错,否则仍由其法定监护人承担责任。
12348平台的律师告诫广大教师和家长,未成年人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监护责任极为重要,无论是学校老师和家长,都应在平时生活中加强人身安全教育,并尽完全监护责任,避免因一时疏忽造成永不能磨灭的伤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