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居住在杨浦区国和新村的艾女士夫妇原与仇先生是同一单位的同事。仇先生是车间主任,当年因对艾女士有一位不负责任的丈夫十分同情,所以工作上也经常关心照顾她。但此事传入仇先生妻子耳朵里后,仇妻吵到单位,仇先生感到很没面子,一气之下干脆抛下两个女儿和妻子,与艾女士母女借房子生活在一起。1992年和1997年双方先后办理了离婚手续,过上了三口之家的小日子。一晃18年,艾女士女儿出嫁了,双方也已过退休年龄。直到2015年8月艾女士查出患有乳腺癌,手术后艾女士与女儿商定出售现居住的房产(该房产登记于艾女士母女名下),补偿仇先生20万元,双方分手。仇先生想到自己为艾女士付出的一切,无法接受眼前的现实,妹妹得知哥哥的处境也加入了利益之战,要求分得一半卖房款。于是争吵、换门锁、砸门、报警,矛盾逐步升级。2015年9月21日,在警方的建议下,女儿陪同母亲艾女士来到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提出终止与仇先生的同居关系,卖房看病,愿意补偿仇先生20万元,要求调解。
调解经过:
当日下午调解员即与仇先生电话联系,在征得他同意调解的意愿后,第二天上午仇先生在妹妹陪同下如约来到调解室,还未坐定,仇先生的妹妹就大发雷霆,数落艾女士是个白眼狼,良心坏,生了恶毛病还要坑人,责怪哥哥仇先生没有保护自己的意识,抚养了白眼狼的女儿,付出真情,用尽钱款,老了却两手空空,居无定所。越说越激动地提高嗓门大叫:我哥得不到一半卖房款,我绝不袖手旁观。调解员知道,要弄清情况必须先安抚仇先生妹妹的情绪,并且说服妹妹不要在矛盾处理中起反作用。于是便起身倒来两杯水,转移一下她的注意力缓解下她的情绪。并让她消消气、慢慢说,劝她:真心帮助哥哥要把“劲”使在刀刃上,欢迎她协助调解,帮助哥哥维护合法权益多出金点子。过激言行于事无补,千万不要激化矛盾,责怪的话为时已晚,更不利于解决矛盾。并向他们介绍了人民调解公平、公正、依法调解的原则,绝不偏信一方,必要时还会对当事人提供的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分清事实真相,去伪求真,促使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化解纠纷。调解员的一番开场白,既给仇先生吃了一颗定心丸,也缓解了他妹妹不平衡的心理。
紧接着,调解员用“三个发问”来理清事实:一问双方何时同居,弄清同居时间是否构成事实婚姻;二问国和新村房子的来历;三问要求获得一半卖房款的理由。对这三个问题仇先生作了详细的回答:针对第一个问题,仇先生提供的离婚判决书是1997年,排除了事实婚姻的可能;关于第二和第三个问题,就仇先生说当时他和前妻离婚等于净身出户,两套房子都给了前妻和二个女儿,但他的户口至今仍在前妻的房子里。与艾女士同居的前几年,一直是租房居住,由于租房的不稳定性,后来他向单位提出要求分房,但不符合分房条件。不久,他拿出积蓄7万元和上海某厂的支票3万元承包车间加工零件奖励,共计10万元交给厂长办理了长海新村租赁房转产权房。当时由于担心前妻为财产来吵闹,他把房产登记在艾女士名下。后来因艾女士女儿在中学期间堕胎,用长海新村的卖房款买到了国和新村,产权人为艾女士母女俩。与艾女士同居18年虽未领取结婚证,但他对艾女士尽到了一个丈夫的责任,承担了家庭的日常开销,艾女士只管每月500元的水电煤费,把对两个亲身女儿的爱全部给了艾女士的女儿。他表示:不嫌弃艾女士患的毛病,同意卖房,一部分房款用于支付医疗费,一部分用于两个人租房。如果艾女士一定要卖房,他要分得一半的卖房款。如果拿不到一半,他将把艾女士女儿在中学堕胎一事告诉男方,也让她女儿尝尝失去家庭的痛苦。调解员当即批评了仇先生,这种想法要不得,只要你能提供7万元银行存款证据,调解员可以帮你据理力争。但仇先生说时间太长无法提供。
之后,当调解员向艾女士了解情况时,艾女士说这7万元是前夫离婚时对她的补偿,她交给仇先生代为办理,买下长海新村租赁房。至此,调解员明白“究竟是谁出资”成了这次分割卖房款的关键点。调解员与两人当时的厂长联系,厂长证实7万元是仇先生交给他的,但他不知道究竟是谁出的。问题又回到了原点。双方各执一词,互不相让,怎么办?相信谁?调解员苦苦思考、分析,艾女士不是说:离婚时前夫对她的补偿吗?于是调解员让双方把杨浦法院的民事调解书拿来,结果一目了然,不存在前夫对艾女士经济补偿一说,但调解员知道并不能凭这点就完全断定艾女士没出过这笔钱。“关键点”无法发挥作用。
综合双方都无法提供相关证据来证实自己一方出资购房的情况,以及双方同居18年的事实。调解员决定,用“18年的感情”作为调解基础。调解员劝导艾女士:要看到18年来仇先生确实承担绝大部分生活开支,虽然双方的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但这18年仇先生对你母女是尽了心的,否则你也不可能和他同居这么久。而且你虽然现在身患重病,仇先生仍愿意听你的,用一部分钱看病,并愿意照顾你一起租房居住,我们要重情义,重感恩。另外双方都应换位思考,你还有个女儿能孝敬你,仇先生却回不到过去,前妻和两个女儿不会接受他,他也65周岁了,今后的生活都是未知数。调解员又找来仇先生,告诉他如果诉至法院要求分得一半房屋款的理由很难得到法院支持,打官司是讲证据的,房产证上是艾女士母女,而你连户口都不在该房里,要理性看待问题。18年来艾女士也给予了你生活上的照顾,情感上的归属,现在她急需用钱看病,双方都有难处,看似自己退一步,其实也是给自己一个解决矛盾的机会。十多天,调解员始终围绕昔日的情义展开思想工作。让双方多想想对方对自己的好,心平气和各退一步,终于促成双方达成协议。艾女士愿意按房屋售出总价的三分之一补偿仇先生,仇先生也愿意为买房者看房提供方便。调解员为了避免双方对家中其他物品的分割产生新的矛盾,2015年10月拟定了11条协议,双方在协议书上签字:艾女士正在化疗暂住妹妹家,仇先生待拿到三分之一房款一周内搬离,调解员督促双方要讲诚信按协议办事。
2016年3月调解员对该起纠纷进行了回访,艾女士女儿感慨地说:我们母女俩找对了老娘舅组织,解决了我家的麻烦事,仇先生则说:他拿三分之一房款心服口服,调解员还为他上了一堂法制课。目前该房已出售,相关事宜正在有序办理中。
调解心得:
本案是一起终止同居关系,分割同居期间财产的纠纷。近年来,一些中老年人间因同居关系产生的矛盾纠纷有所增加,原因主要有:一是再婚遭到子女反对转而选择同居;二是法治观念淡薄,认为只要双方感情好即使没有婚姻关系也不要紧;三是为了避免离婚或去世时对财产分割上的麻烦,特别是在如今房价居高不下的背景下。但不料共同生活期间无法避免地会产生利益、感情上的纠葛,但又不能如同婚姻关系一样得不到法律保护,于是只能转向人民调解寻求帮助。
结合本案调解的始末,调解员主要有以下几点总结:一、去除外部影响。很多感情纠纷的当事人常常会由家属或朋友陪同来要求调解,而该家属或朋友通常是与他同仇敌忾的,这种情绪虽然能够给予当事人以情感安慰,但有时可能会在调解中起到反作用,影响当事人自己的思考和调解员工作的开展,如同本案伊始仇先生的妹妹一样。这时,调解员首先要做的是让非当事人进入冷静的旁观者的角色,如果能争取到该非当事人的协助则能事半功倍。二、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虽然调解并非法院判决,但也只有以有证据可显示出来的事实和以法律为调解依据和基础,才能令当事人双方信服并理性地思考在纠纷中自己能够做的让步或获得的利益。三、以心换心,以情换情。同居关系纠纷,一个共同点即是双方当事人原有的感情基础一般都不错,这就给了调解员从情感上找突破口的机会。引导双方当事人多想想对方在整个情感过程中对自己的付出,既能缓和双方紧张对立的情绪,也能更好地在双方的调解请求中找到平衡点达成调解协议。四、耐心细心同理心。情感纠纷处理时,调解员与当事人的情绪契合度往往是决定当事人是否会配合调解的重要因素之一,因此调解员必须耐心地做好倾听者,细心地做好事实归纳者,并以同理心想当事人所想、急当事人所急,做好协商引导者,促使双方做出适当让步达成最终的矛盾化解。
(杨浦区殷行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