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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时调处一件农民工猝死赔偿纠纷

上海市人民调解协会 发布于:2018-12-26 分类:案例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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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春节即将来临,人们都以愉快的心情喜迎新春佳节。然而曲阳路街道人民
调解委员会突然收到派出所委托调解一起外地民工猝死赔偿纠纷。该纠纷发生
在宝山某小区,因当地有关部门未处理,死者家属闹到该单位总公司所在地:
位于曲阳地区沪办大厦。曲阳路派出所接警后,立即派员到场维稳。至于赔偿
问题委托曲阳路街道调委会进行调解。上海市首席调解员蔡万香接案后,立即
进行基本案情调查:死者王某是安徽来沪打工,当日受某保洁公司派遣,王姓
夫妇一同到宝山区一户居民家做装修后保洁工作。该夫妇进入工地不久,丈夫
突然猝死。当地公安机关征求家属意见,其妻表示不愿做司法鉴定。但死者亲
友多人却到该公司闹访,造成公司不能正常运营。公司人员报警后,公安民警
做了大量劝解工作,公司还安顿好了死者家属的吃住问题,及时稳定了家属的
情绪。市首席人民调解员、曲阳路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专职调解员蔡万香代表
街道调委会参与了调解。首先与死者家属进行了沟通,通过安抚家属情绪有所
稳定,蔡万香建议家属派出代表便于协商。家属方提出死者的二个女儿没有生
活来源,要求保洁公司赔偿丧葬费、抚养费、车旅费等合计人民币18万元整。
调解过程
依法调解,是人民调解员掌握的基本原则。首先,调解人员分别对双方情
况进行了全面了解,这关系到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承担,也是纠纷当事人的
主体资格问题。申请人系死者妻子及二个女儿(一个未成年,另一个刚满16周
岁),母亲系女儿的法定代理人。因申请人痛失丈夫无法亲临调解,特全权委
托了代理人。被申请人系某保洁总公司与下属分公司的隶属关系。愿意承担相
应的民事责任,并由总公司法人出场协调。双方当事人表示愿意接受曲阳路街
道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
纠纷进入调解程序,一是要明确责任。死者是无业人员,常年当马路民
工,以打零工为生。与保洁公司无劳动合同关系。事发当日,该公司临时聘用
马路民工为其做保洁工作,虽无合同,但形成了临时用工关系。由于对临时劳
务工的情况(包括健康状况)一无所知,更谈不上安全教育和管理。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19条规定: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
前抚养人的必要生活费等费用。因此对事故应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并给予相应
的经济补偿。
事发时,只有死者夫妇两人进入工地做保洁,死者突然死亡,并无第三人
作为事件的证人,无法还原事故发生当时情景。公安机关曾征求死者家属是否
同意对死者死亡原因进行司法鉴定,其家属明确表示不愿做司法鉴定。从与死
者家属的谈话中发现,家属很有可能早知死者生前存在健康问题。而死者在接
受保洁公司临时用工要求时,并没有如实将本人的健康状况告知对方,故死者
本人也有过失,对事故的发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二是摸清死者家庭情况:死者父母已故,家有妻子和二个无劳动能力的女
儿。调解中,死者家属陈述,其丈夫死亡后,使家庭陷于困境,特别是在经济
上造成很大影响。二个女儿尚在读书,经济情况比较拮据。认为丈夫是在工地
上死亡的,聘用单位必须承担赔偿责任。现要求赔偿丧葬费、抚养费、车旅费
等合计人民币18万元整。而保洁公司认为死者夫妇系下属公司临时找来为客户
做保洁,双方无劳动合同约定,属单项工作临时用工,死者突然不明原因猝
死,与本公司无关,不同意死者家属的要求。出于人道主义精神,公司愿做适
当补偿,但因公司财务状况不佳,不可能承担全部经济赔偿。双方各执一词。
死者家属哭诉不止,情绪异常激动,在民警的配合下,首席调解员蔡万香从情
理法的角度分别对双方进行疏导劝解。
眼看春节快到了,每个人的心情都是一样的,调解员首先想到的是,此纠
纷一定要在节前解决,如果拖到节后将对调解带来更大的难度,况且死者家属
激动的情绪,时间越长越焦虑,随时可能矛盾激化。年过花甲的调解员日以继
夜地奔走在双方当事人间做协调工作,详细耐心地分析了事故原因及双方责
任,利用双方共同希望在节前解决纠纷的心态,建议双方权衡利弊,通过协商
促成调解。以情理法的讲解,循循善诱打开了当事人的心扉。经过不懈努力,
双方当事人终于愿意心平气和坐下来再次进行协商。
死者家属从起先的18万减少到15万,保洁公司也从原先的10万增加到12
万。数额在逐步接近,但双方的态度依然很坚决,协商再度陷入僵持状态。蔡
万香具有丰富的调解经验,见此情景,意识到是调解员说话的最佳时机到了。
他问双方,现在有再多的钱能换回一条生命吗?不可能!而你们为了几万元
钱,争论不休。人死不能复生,今天的目的是为了尽快解决死者的善后事宜,
让死者早日入土为安……。最终双方接受人民调解员的建议,由保洁公司一次
性补偿死者家属各项损失费共计13万元,达成协议后并当场履行完毕,死者遗
体由家属处理安葬。几日后,死者家属及其亲友一行人处理完死者的后事顺利
返乡过年。纠纷得以圆满解决,并做到了案结事了,双方当事人和公安机关对
首席调解员蔡万香的调解技能和工作精神一致好评。
调解心得
在改革开放市场经济的大潮中,要不断提高公民及法人的法律意识。用工
单位聘用员工一定要履行招聘程序,签订用工合同或书面约定,明确双方的权
利义务及法律责任,最大限度地减少责任风险。用工单位不能只图眼前利益,
随意招取马路打工游击队,到头来只能是鸡飞蛋打,得不偿失。而外来打工人
员也应有自我保护意识,一定要与用工单位签订合同,不要以为就是“干完活
拿钱走人”这么简单,一旦发生情况,一份规范的用工合同能够保障各自的合
法权益不受侵犯。
通过这起纠纷的调处,人民调解员能及时掌握矛盾的切入点及双方当事人
的心态,缓解过激情绪,反复疏导分析利弊,针对性地提出调解方案,体现出
人民调解三大优势(低成本高效率、灵活便捷、不伤和气)。更加权威,更贴
近百姓,调解协议便于操作并当场履行,真正做到了案结事了。
其次,情、理、法始终贯穿在调解的整个过程中。以“情”调解是调解员
及参与调解的人员要将心比心,适身处地为当事人考虑。死者家属突然失去亲
人,要给与提请安抚,稳定其情绪,防止发生过激行为,造成矛盾激化。保洁
公司财务状况不佳,提出过高的赔偿确有难度,调解员要将双方的实际情况向
双方讲明白,促使双方相互理解,为双方达成共识打下基础。只有在双方取得
谅解的情况下,才能安定坐下来进行调解。
以“理”调解是以理服人,分清双方责任所在,各自应承担的责任,不能
只强调自己的利益。事故发生后,要明确责任,分清是非,固定证据,以事实
说话。指出双方存在的问题,应承担的责任。这叫做摆事实讲道理,以理服
人。
依“法”调解是使当事人口服心服,从实际出发,依事实为依据,法律为
准绳,释明法律有关规定。人民调解在法律的范畴内进行调解,人民调解法规
定的自愿原则:不强迫,调解结果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做到依法、
公开、公正调解。
其三,人民调解是民间纠纷的解码器。采取背对背、面对面的调解形式,
及时化解矛盾,反复劝解,耐心疏导,使矛盾解决在基层。人民调解每调解一
件纠纷,就是为社会稳定做出了贡献。人民调解员是和谐社会的润滑剂。在纠
纷解决后,当事人表示满意时,人民调解员的付出是值得的,人民调解员心中
充满了自豪和满足。在新的历史阶段,新的纠纷矛盾不断出现,纠纷类型也在
不断的变化,要求人民调解员学习更多的业务知识,使人民调解员队伍更加专
业化、规范化、制度化,更好地为百姓排忧解难,真正落实司法为民。
法律依据:
1、根据市高级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关于治安案件委
托人民调解的若干意见》规定:治安案件可以委托调解。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19条规定,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丧葬
费、死者生前抚养人的必要生活费等费用。
本案属于治安赔偿纠纷:发生地在宝山区,闹访地总公司位于在曲阳地
区,因此由曲阳路派出所委托曲阳路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并征得双方当事人
同意的情况下进行。
(虹口区曲阳路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专职调解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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