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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东来收房,我有苦说不出

上海市司法局 发布于:2021-03-19 分类:案例库
标签:转租、违约责任,转租、违约责任,转租、违约责任,转租、违约责任

一、案例信息

  案例标题:房东来收房,我有苦说不出

  服务方式:上海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咨询

  发生日期:2020年7月28日

  案件类型: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检索主题词:转租、违约责任

二、基本情况

家住上海市黄浦区的陈女士与某中介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将房租足额按月支付给该中介,但是突然有一天陈女士收到房东通知,房东表示他已两个月未收到中介提供的租金,他即将过来收房。陈女士急忙联系该中介,但怎么也联系不上该中介的任何工作人员,后来经查询发现该中介营业执照上未载明其具有经营房屋的经营范围。陈女士遂致电本平台律师,询问这种情况下的解决方法。

平台律师了解了前因后果后,告诉陈女士,首先,超越经营范围的合同并非必然无效,若中介公司/二房东确实有房子出租的,合同还是有效的。中介公司在交易中实际上处于二房东的地位,属于从业主方承租房屋后转租给房客,中间存在两层相对独立的租赁关系,分别是业主和二房东之间、二房东和实际承租人之间,合同具有相对性。

业主与中介公司之间签订的合同认定为租赁合同,此时租客的身份是次承租人,在房东在未收到租金触发其与中介公司解除合同条款时,解除主合同租赁合同的情况下,从合同转租合同自然也就无法继续履行,从而导致转租合同提前终止,当然可以收回房东所有的房屋。

若因为二房东原因导致房屋被业主收回了,房客无法获得居住的房屋,可以向二房东主张违约责任或赔偿损失。

最后,可以通过诉讼方式维护合法权益。从实践中来说,通过二房东承租的房屋,租赁权的来源和稳定性都需要进行核实,否则容易起争议,遭受损失。

三、案例提示

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31条之规定,房屋租赁合同租赁期限届满、解除、确认无效后,承租人逾期退房的,出租人有权要求承租人返还租赁房屋并赔偿损失。租赁房屋被转租的,出租人有权要求次承租人返还租赁房屋并赔偿损失,承租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12348平台的律师告诫广大租客,在选择中介承租房屋时,应尽量选择有资质的优质公司,仔细检查合同条款,以防日后出现不必要的困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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