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痴情烈火,祸害邻居

上海市司法鉴定协会 发布于:2018-12-26 分类:案例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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痴情烈火,祸害邻居

【案情概况】

2001年10月30日凌晨2时许,本市ÍÍ路上的一幢民宅突然起火,大火烧毁该楼房二至三层楼房屋,并导致两人因火灾而死亡。经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防火监督处火灾原因分析认定系纵火嫌疑。

警方经过周密侦察,认定暂住于该处2楼的杨ÍÍ的原男友姚Í有重大作案嫌疑。2001年11月2日,23岁的姚Í被带至公安机关审查,一开始姚Í矢口否认作案行为,经过办案民警耐心的政策教育2天后,姚Í对作案过程进行了交代,并对作案事实供认不讳。

Í为什么要对该处放火呢?原来,父母的过早离异使姚Í从小就缺乏母爱,童年是在奶奶的陪护下度过。在8岁时,继母的到来曾经安慰了姚Í幼小的心灵。1994年姚Í因盗窃自行车被公安机关拘留15天。姚Í于1995年技校毕业后先后做过饭店服务员、快递员,后又做地毯生意。

2000年年底,经朋友介绍,姚Í认识了女友杨ÍÍ,相识3个月后他们就同居在一起。女友杨ÍÍ的到来,使他在精神上有了慰藉和依托。然而,这种慰藉和依托使姚Í对女友产生一种 “管头管脚” 行为,杨ÍÍ对姚Í的这监控行为无法接受,于是吵闹便成了他们的家常便饭。4个月后,杨ÍÍ提出分手并搬离了他家。杨ÍÍ的离去使姚Í无法接受。于是,他开始了讨回爱情之战。

Í认为只要对她再好一点,那么女友一定会回到自己的身边。

Í甚至还刺破自己的手指,写下了“求你了,快回来吧!”的血书。

然而,在9月的一天凌晨2点,她看到了女友杨ÍÍ与一男子牵手在一起,且嘴里还叼了一支香烟,眼前的一切让姚Í妒火怒烧,于是他冒充杨ÍÍ的哥哥,强行把杨ÍÍ带到了杨的妈妈家,并要求杨ÍÍ回到他的身边。然而,姚Í的行为更加坚定了杨ÍÍ与其分手决心。姚Í看杨ÍÍ没有回到他身边的意思,于是就想怎么能让她主动与现男朋友断绝关系,然后再回到自己身边。于是他想到了用骚扰的办法使杨回心转意。

Í开始逐步实施自己的计划,他来到杨ÍÍ的母亲处,从其手机中调看电话记录,找到一个没有接听的电话后,对杨母说,你手机里有没有接听的电话,叫其打过去看看,他在得知此电话就是杨ÍÍ打的后离开了杨母家去了电信局,以查看话费为由查到了此电话的确切地址是虹口区ÍÍÍÍ号,户主是余ÍÍ。10月的一个下午,他来到了ÍÍ路,正好看见由一40岁左右的男子牵着一条狗在溜,他认识这条狗,是杨ÍÍ与自己在一起时养的,于是他在远处跟踪,直至这人牵着狗进了该弄Í号。就这样,他知道了杨ÍÍ与其男友的住址。接下来,他便每天以余ÍÍ的名义打电话叫“外买”送客饭、饮料、熟食、大米等送到杨ÍÍ居住处。这样持续几天后,杨ÍÍ也没什么反映,后来索性就打电话到搬场公司,称要搬家叫了2部卡车凌晨4点去杨ÍÍ居住处搬家。姚Í实施的这一系列恶作剧却是把杨ÍÍ及其男友搞得莫名其妙,但他们也没有怀疑到是姚Í所为。

Í看自己的恶作剧的骚扰没有生效,心灰意冷的他想到了放火的办法。2001年10月30日凌晨许,他从浦东新区的住处携带从助动车中的大约600ML的机、汽混合油,于凌晨2点左右来到虹口区ÍÍÍÍ号2楼杨ÍÍ与其男友的居住处,将油倒在该层楼面的走道上,并用打火机点燃后逃离现场并回到了家中。

20023月,此案被起诉至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法庭在审理中,发现姚Í目光呆滞,问之不答,口咬衣角,行动迟滞,法官教育也无反应,使审理工作无法进行。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当月委托本市某司法鉴定机构对姚Í进行司法精神医学鉴定,鉴定时姚Í仍然不开口说话,鉴定医生建议对其予以适当的治疗后再作鉴定。鉴于此结论,此案被退回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

当此案退回后,姚Í在看守所内的情况又有所好转,开始与同监犯谈话,打牌下棋,并打听有关量刑的情况。20032月,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再次委托原鉴定机构对姚Í进行鉴定,鉴定结论是姚Í作案时无精神病,其对作案行为的辨认和控制能力完整,应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20035月,此案再次被移送至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起诉,然而当办案检察官提审姚Í时,他又故技重演,处于缄默状态。鉴于姚Í的如此反复的情况,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为慎重起见,特委托上海市司法鉴定中心对姚Í的精神状态进行复核鉴定。

20036月,鉴定专家再次对姚Í进行鉴定,但姚Í仍然像前两次鉴定时一样处于缄默状态,他一坐到凳子上即把头低下,对所有问话均不作答,并不时用嘴咬衣角。但鉴定专家经过仔细观察,发现他对周围环境的反应还是较为敏感。专家对其提出较为尖锐的问题时,他双眼露出敌视的眼光看着鉴定专家。专家从其200111月案发后的笔录及亲笔供词中,了解到姚Í对作案前后经过和具体情节均作清楚详情的交代,叙述条理清晰,对作案时的行为、现场回忆良好,辩认正确。据此,证明姚Í作案有预谋、严密、周到、动机明确。虽然姚Í在纵火时有矛盾心理,事后对作案行为有悔悟,但案发后及在监房内的表现有自我保护意识,他有选择性的缄默和活跃常态的相继出现,不属于精神病性缄默的范畴。最后,鉴定专家认为Í作案时无精神病,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2003923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审理,一审判决姚Í犯放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鉴定文书】

 

上海市精神疾病司法鉴定专家委员会

 

司法精神医学复核鉴定书

沪司精鉴复字[2003]12号

委托单位: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委托日期2003519

    :放火

被鉴定人:姚Í,男,1977ÍÍ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未婚,户籍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ÍÍ新村ÍÍÍ室。

鉴定要求1、对姚Í作案时的精神状态进行司法精神医学复核鉴定;2、评定姚Í作案时的刑事责任能力;

3、评定姚Í2001114日至200226日及目前的受审能力。

送检材料:卷宗4

鉴定日期2003613

鉴定地点:上海市虹口区看守所

鉴定在场人员: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杨ÍÍ、上海市精神疾病司法鉴定专家委员会有关工作人员。

一、案情摘要

据卷宗材料:被鉴定人姚Í因其女友杨ÍÍ终止与其恋爱关系而对杨怀恨在心,并伺机报复。20011030日凌晨2时许,姚Í至杨的男友朱ÍÍ暂住处‑‑‑本市虹口区ÍÍÍÍÍ 号,用汽油倾倒于二楼过道上,引燃后逃离现场,造成房屋烧毁,并致2人死亡。姚Í到案后对作案事实供认不讳。20023月,该案移送至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在审理中姚Í低头不语,口咬衣角,数问不答,致使审理工作无法进行,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312日委托上海ÍÍ司法鉴定机构对姚Í作司法精神医学鉴定,鉴定结论:“1、鉴定诊断:目前被鉴定人处于缄默状态,建议给予适当的医疗措施。2、受审能力的评定:目前因处于缄默状态,影响正常受审,故应评定为目前无受审能力。建议给予适当的医疗措施,情况改善后再审,并评定其责任能力。”鉴于此鉴定结论,该案于200292日被退回市公安局虹口分局。该局于2003227日委托上海ÍÍ鉴定机构对姚Í作司法精神医学补充鉴定,鉴定结论:“1、鉴定诊断:被鉴定人作案时无精神病;2、责任能力的评定:被鉴定人作案时无精神病,其对作案行为的辨认和控制能力完整,应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3、受审能力的评定:具有受审能力。”该案遂移送至市检察院第二分院起诉,市检察院第二分院为慎重起见,特委托本专家委员会对姚Í作案时的精神状态进行司法精神医学复核鉴定,并评定其刑事责任能力及受审能力。

二、被鉴定人概况

据卷宗材料:被鉴定人姚Í适龄上学,年幼时父母离异,与父亲及继母共同生活。1995年技校毕业后,曾从事酒店服务、快递、装潢等工作。199910月因偷窃被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行政拘留15天。

据卷宗材料:被鉴定人姚Í与其女友杨ÍÍ2000年年底相识,20013月同居,半年后女友与其分手。被鉴定人用各种方法想与杨重归于好,开始用写血书等方式表示爱她,当其得知杨ÍÍ有男友后,则费尽心机找到杨ÍÍ现男友的住址,采用恶作剧方式,如叫预送外买、叫搬场公司上门骚扰其生活。当没有达到目的时,就用放火的方式来达到杨ÍÍ与现男友分手而和他重归于好的目的。姚Í2001114日、5日、7日及2001117日、8日的亲笔供词中均交代:“杨ÍÍ提出跟我分手之后,我曾采用各种方法,但都无效。106日后,我才想到用放火的方法来促使她回家,但是觉得放火做得太绝了,所以一直没有采用,而是采用了电话骚扰的方法……。但(结果)没达到,接下就选择了放火……(对于可能的后果)事先想到过会使整幢房子烧完,但我只考虑(有)路人、行人,不容易烧……。”“为了不让后果十分严重,我就用一瓶500毫升的空瓶装了汽油,1030日凌晨至该处放火,然后就走了……。”

据卷宗材料中被鉴定人继母朱ÍÍ反映:姚Í脾气暴躁,对我态度恶劣,2001年曾用开水将我烫伤,另外也打过我好几次。平时给人讲话倒是心平气和的,谈起话来大话不断。

据卷宗材料中被鉴定人姚Í原工作单位(快递公司)同事反映:姚挺平时爱说大话,不诚实,未发现有精神异常表现。

据卷宗材料中被鉴定人姚Í同监犯王Í反映:我问他为什么进来的,他说是为了放火进来的。他问我假如(放火造成后果是)10万元要吃多少年官司?问剪头发和拍照片是什么意思,我对他说剪头发是为了做鉴定……。他又问我如果没有证据他又不承认要关几天;假如杀了人逃了要逃多久公安局才不追;同时也问了我一些看守所内的事情。

据卷宗材料中被鉴定人姚Í所在监房的管教谢ÍÍ反映(200327日):姚Í性格较内向,话不多,情绪好时能跟管教谈些以前的事及伊拉克战争情况,思维较正常。当时向同监犯陈ÍÍ、陶ÍÍ了解情况,反映姚Í有时表现闷闷不乐,想心事;平时看看电视,节假日与人打牌、下棋,且水平不错;经常与几名同监犯聊天、吹牛;喜欢看书,能静静地看半天。并反映被鉴定人刚被关押时情绪较低,但20026月收到“二中院”的裁定书后,表现较活跃,话也多了。每天要求管教打开械具洗澡。但在2002年底,可能承办找过他后,情绪表现较低落,话也少了,心事重重,对其它重刑犯的情况比较注意,常要打听。

据被鉴定人姚Í所在监房的值班干警王Í反映:被鉴定人平时在监房内生活自理,饮食睡眠正常。当管教找他谈话时,能作简单对答,多数是点头或摇头。平时能参加打牌下棋等活动,与同监犯也能正常交往。

据被鉴定人姚Í同监犯陶ÍÍ反映:与姚Í相处7个月,他经常有不睡现象,讲话少。如问他“吃啥”,讲“随便”。由于他带脚镣手铐,故洗澡由他人帮助。半年前参加打牌白相,近来别人打牌,他在一旁看,或者看书,看的是武打书。早晨起来经常唱红太阳等歌曲。时常见咬衣领及手指。

据被鉴定人姚Í同监犯周ÍÍ反映:已与姚Í同处7个月。平时姚Í不太响,有时会与同监犯人交往。有时夜里有睡不着现象。姚Í人很聪明、反应很机敏,如有时开玩笑讲他在奉贤买了房子(指坟墓),他会立即回答:“我送你一个平方。”在打牌时,如别人讲他有错,则会与人争执。现在几乎天天唱歌,自由活动,晚饭后会唱“苏三起解”、“太阳公公”等歌曲,也会背诵毛主席诗词。他能正确讲出唐宋元明清的历史年代。同时姚Í容易记仇,例如有一次排坐时,他在讲话,我叫了他:“姚Í你干什么”,结果他凶狠的用眼瞪着我,连续二天不与我讲话,还是我主动与他打招呼,我怕被他伤害。总体上看,他是正常的,只不过有时话很少,或者有睡不着。

三、检查所见

精神检查:被鉴定人姚Í戴手铐脚镣,由管教人员带着步行入室接受检查。神清,仪态尚整,动作无迟滞或怪异等现象。一坐到凳子即把头低下,对所有问话均不作回答,不时看到其用嘴咬左衣领的动作。虽然不言语不作回答,但他对周围环境反应还是较为适切和灵敏的:当鉴定人员叫他抬起头看着鉴定人员并用手帮他抬起头时,被鉴定人马上双目露出敌视眼光看着大家,随即又把头低下;当递烟给他时,迅速接着,帮他点燃后,与其他人一样吸着烟,并时时把烟灰弹向旁边的烟灰缸内,吸到差不多时,把烟掐灭,把烟屁股放在烟灰缸内;当告之可回到监房时,即很快的起身走回监房,思维内容无法了解,整个检查过程中的情感反应基本平静。

四、分析意见

1、据卷宗材料及被鉴定人姚Í的供述材料综合分析:被鉴定人姚Í平时个性偏激,为人欠诚实,技校毕业后多处谋职,无反映有精神异常病史。从200111月案发后的笔录及亲笔供词中,被鉴定人对作案前后经过均作清楚交代,其中对具体情节也作详情交代,叙述条理清晰,对作案时的行为、现场回忆良好,辩认正确。在交代中,详述了与原女友杨ÍÍ的感情纠葛,作案动机,以及自己如何精心查找杨ÍÍ现男友的家庭电话、地址和精心策划设计恶作剧方式来骚扰对方,当均达不到与杨ÍÍ重归于好的目的时,即采取走极端的故意纵火行为。故被鉴定人姚Í作案有预谋、严密、周到、动机明确。根据被鉴定人在纵火时的矛盾心理,以及事后对作案行为的悔悟,以及在监房内向其他监犯打听对重案犯的处理等行为可反映姚Í对自己作案行为性质和后果能清晰辩知,并且有一定的自我保护意识。而目前被鉴定人在鉴定时表现的缄默,也是有条件,有选择性的,即在监房内与同监犯一起时,较少有缄默现象。而且,在20026月收到“二中院”裁定书后,表现一反常态,活跃、话多,每天要洗澡。其平时与同监犯活动时,反应敏捷。他所喜唱的歌曲,例“苏三起解”与其目前的心理活动也有关。所以被鉴定人目前的缄默,不属于精神病性缄默的范畴。综上所述,被鉴定人姚Í无精神异常表现,作案时意识清楚,思维条理清晰,精神活动正常,无精神病诊断依据。

2、关于刑事责任能力评定:被鉴定人姚Í作案前及作案时无精神病。此次作案动机明确,对作案对象、地点、时间具有明确的针对性,纵火后逃离现场,故其对作案行为的性质和后果的实质性的辩认和控制能力存在,故应评定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3、关于受审能力评定:被鉴定人姚Í在检查中表现沉默不语,反复用嘴咬衣领,但经观察,发现其对周围环境反应较为适切、灵敏。经同监犯反映的情况:其在监房内的活动,包括打牌、下棋、看电视、交谈,均适切,而且反应还很敏锐。这种平日表现与本次精神检查中表现不相符合,以及在精神检查过程中所表现出来的心理活动的矛盾现象,难以用精神疾病规律与特征来解释。据反映被鉴定人所存在的某些精神活动的所谓异常表现,其过程是短暂的,间歇性的,其性质应与被鉴定人对作案后产生的严重后果的心理反应即自我保护有关。不影响整个案件的审理过程,应评定为有受审能力。

五、鉴定结论

1、鉴定诊断:被鉴定人姚Í作案时无精神病。

2、刑事责任能力的评定:被鉴定人姚Í作案时无精神病,其对作案行为的辩认和控制能力完整,应评定为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3、受审能力的评定:被鉴定人姚Í2001114日至200226日及目前受审能力存在。

 

【专家评析】

本案鉴定经过几番过程,初鉴结论与复鉴结论一致,均认为作案时被鉴定人无精神病,评定为完全责任能力,但对其受审能力评定有一个比较细致的观察过程。

20011030  被鉴定人姚Í有纵火行为;

200259  初鉴,被鉴定人在鉴定时沉默不语,鉴定认为目前无受审能力,暂未对其评定刑事责任能力;

2003410  补充鉴定,被鉴定人仍表现沉默不语,鉴定结论认为其作案时无精神病,具有完全责任能力,并认定具有受审能力;

2003613  专家委复鉴,被鉴定人仍表现沉默不语,鉴定结论同补充鉴定。

本案例的鉴定焦点有下述几点:

一、作案时被鉴定人精神状态是否正常:法院庭审时发现被鉴定人沉默,表情呆滞;三次鉴定均发现被鉴定人沉默不语,这样发现就必然需要推断作案时是否有精神病问题,这类推断需根据:

1、作案前是否有精神异常的材料反映。根据调查材料,被鉴定人精神状态正常。

2、作案行为的过程是否有悖常理。调查材料反映被鉴定人的作案行为有动机、有预谋,符合正常犯罪规律。

3、根据其初期审讯的交代。被鉴定人在2001114日、5日、7日、8日连续审问中均清楚地交代了作案动机及过程。

因此根据以上调查事实,可以认定被鉴定人过去无精神病史,作案时精神状态正常,评定为完全责任能力是有依据的。

二、受审后精神反常表现的性质如何认定:被鉴定人的突出表现为沉默不语,这种状态有三个可能性:1、受审后发生了某种重性精神病,尤其是精神分裂症,在隔离环境中诱发或加重精神分裂症的情况并不少见,需要重视;2、拘禁性精神障碍;3、伪装精神病。

要鉴别这三种情况,需要进行耐心、细致地观察,观察方法主要有:

1、向管教人员及同监犯进行调查:他们的发现比鉴定人短时的精神检查更加直观和深入,所提供情况有重要参考价值。本案被鉴定人在看守所有下列特点:(1)有时显得较活跃,能与人进行交谈和进行娱乐活动;(2)对自己的罪行关心,向人打听有关法律处理情况。

2、根据鉴定时的精神检查发现:被鉴定人虽表现沉默不语,但可发现他不断地嘴咬衣领,而这种表现在监所内并无反映,可推断属于局促不安的情绪反应;对周围环境注意,反应灵敏。因此其“反常”现象并不符合精神病发作时紧张症状群的规律与特征,不能排除伪装可能。

根据以上分析被鉴定人患有精神分裂症等重性精神病的可能性可以排除。

三、如何确切评定受审能力:拘禁性精神障碍的严重程度跨度很大,严重时称为拘禁性精神病。根据调查及观察,被鉴定人并不属此。拘禁性精神障碍的疾病过程可有间歇发作特点,此时仅根据现象学观察很难与伪装精神病鉴别,关键还在于深入观察。只要有耐心,最后还是可以侦破的,但耗时较久,有时会影响案件审理过程。此时可根据受审能力评定的有关标准进行认定,例如本案例的鉴定书认为“被鉴定人所存在的某些精神活动的所谓异常表现,其过程是短暂的,间歇性的,其性质与被鉴定人对作案后产生的严重后果的心理反应有关,不影响整个案件的审理过程,应评定为具有受审能力。”叙述得既客观,又有利于案件的审理,可供参考。另外,本案鉴定之所以能针对被鉴定人的复杂情况作出比较肯定的结论,从对被鉴定人历经一年余的深入观察及几次鉴定不断深入的推理过程可以获得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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