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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工伤医疗待遇纠纷的案例

上海市司法局 发布于:2021-03-30 分类:案例库
标签:劳动纠纷工伤医疗待遇职业病,劳动纠纷工伤医疗待遇职业病,劳动纠纷工伤医疗待遇职业病,劳动纠纷工伤医疗待遇职业病

一、案例信息

 案例标题:关于工伤医疗待遇纠纷的案例

服务方式: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现场咨询

发生日期:2020年4月20日(窗口咨询时间)

案件类型:劳动纠纷

检索主题词:劳动纠纷  工伤医疗待遇  职业病

二、基本情况

贾某系来沪务工人员,与上海某仓储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主要从事化学品搬运工作,每月基本工资3000余元,单位依法给贾某缴纳了社会保险。2019年8月的一天,贾某在工作中中暑,用人单位将贾某送医治理并垫付了医疗费。2019年12月,贾某经诊断为职业病重症中暑(混合型),之后被认定为工伤并经鉴定为职业病致残程度十级。治疗期间,用人单位为贾某垫付了共计30万余元的医疗费,其中13万余元无法进行工伤医疗保险理赔。用人单位认为其为贾某依法缴纳了工伤保险,已经履行了法定义务,其先行垫付的医疗费并非用人单位的支付义务,贾某应当予以返还。因贾某不同意返还,用人单位遂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贾某返还垫付的医疗费。期间,贾某劳动合同终止,贾某向用人单位主张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并请求单位配合办理一次性伤残赔偿金和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理赔手续,用人单位拒绝配合、百般刁难,无奈,贾某申请了劳动仲裁。

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贾某来到宝山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咨询求助,当天上海市银星律师事务所何凤仙律师对其进行耐心的解答和帮助。何律师与贾某沟通案情,认真听取贾某陈述,仔细研究诉讼材料,帮助贾某详细分析了案件情况和诉讼方案。律师告之贾某,关于贾某的一次性伤残赔偿金和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可以单方面向社保中心申请相应的理赔,一次性就业补助金也可以通过仲裁、诉讼程序由法院判决用人单位支付。

律师认为: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37条的规定: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所需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2、虽然用人单位为员工购买了工伤保险,但是工伤保险仅是对用人单位赔偿责任的一种替代和补充,并不能免除用人单位的赔偿责任,因此,工伤保险不足理赔的部分仍应由用人单位承担。3、帮助劳动者办理工伤待遇理赔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如用人单位不配合,劳动者可去就业中心调取招退工登记信息,自行前往社保中心办理工伤待遇理赔。如最后无法获得工伤待遇理赔,最终应由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三、案例提示

现实中很多用人单位认为依法为劳动者购买了工伤保险就可以免予赔偿责任。劳动者遇到这样的单位,发生工伤,身体遭受了伤害,如果连基本的医疗费和工伤待遇都得不到赔偿的话,那就真的很受伤了。在此提示广大劳动者,如遇到类似情况,不要担心,不要被单位的刁难吓到,可以直接申请劳动仲裁,也可就近到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工作站(室)进行免费咨询,也可通过“12348“上海法网”或“12348”法律热线电话寻求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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