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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都接受降薪,我就一定要接受?

上海市司法局 发布于:2021-03-19 分类:案例库
标签:劳动报酬、降薪、离职,劳动报酬、降薪、离职,劳动报酬、降薪、离职,劳动报酬、降薪、离职

一、案例信息

  案例标题:大家都接受降薪,我就一定要接受?

  服务方式:上海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咨询

  发生日期:2020年7月23日

  案件类型:劳动合同纠纷

  检索主题词:劳动报酬、降薪、离职

二、基本情况

小吕所在的公司通知小吕因疫情期间公司经营不善,需要给员工工资打八折,小吕看到后并没有同意,因此不予回复该通知。之后,现在公司告知除了小吕以外,全体员工都同意降薪。小吕不服公司的安排遂主动要求离职,公司给小吕的工资结算单上显示工资仍旧打八折,小吕认为这严重不合理,遂致电本平台咨询律师这种情况如何维权?

平台律师了解前因后果后,告诉小吕,首先,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印发 《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规定,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所以,企业在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可以调整工资标准,共克时艰。

又因《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公司有权依据自身经营实际、劳动者的工作表现等,进行薪资调整。常见的薪资调整,有几种情形:第一,双方协商一致调薪;第二,员工不胜任工作换岗调薪;第三,企业自身经营出现问题,经企业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的相关民主流程后,可以调薪。

本案中,小吕目前正好属于第三种情况,经公司告知,公司因为经营不善,需要给员工降薪,且根据小吕的描述,公司其他员工都同意公司的该方案,也就是公司经过一半以上的员工同意进行降薪,从法律角度来说应当是符合民主程序的。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四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因此企业如果通过制度调薪,不仅需要通过民主程序,还需向劳动者公示。未完成公示程序前,企业不得对劳动者单方降薪。因此,如果企业降薪流程完整,那么小吕要求支付全部工资的主张可能得不到支持。

三、案例提示

12348平台的律师通过本次案例告诫广大公司经营着及HR,在单方面给员工降薪时,一定要合理合法。若与员工产生纠纷,检查一下手中是否有以下材料:其一,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易岗易薪条款;其二,通过制度文件约定了胜任指标;其三,积累了一堆证明员工不能达到胜任指标的证据文件及沟通材料;其四,有较为完善清晰的一套职务升降流程和薪资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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