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信息
提供单位:上海市司法局
案例标题:学员在驾驶教练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谁来承担责任?
服务方式:上海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咨询
发生日期:2021年2月8日
案件类型:侵权赔偿
检索主题词:教练车、交通事故、赔偿责任
二、基本情况
王女士是一名正在接受驾校培训的学员。其向平台律师咨询,自己前两天在驾校联系倒车入库时,因为错把刹车当油门,倒车时直接将后方的教练车发生碰撞。虽然教练员及时踩住了刹车,但是还是造成了一定的损失。经过协商对方确认了1000元的赔偿数额,但是在应当由谁承担赔偿责任时王女士和驾校发生了分歧。王女士认为自己目前还是学员,自己也是在教练员的培训下陪同下联系倒车。之所以是把刹车当油门也是由于自己驾驶技术不熟练导致,因此自己并非存在过失,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驾校认为,自己的教练员已经第一时间采取了制动措施,之所以造成后车被撞的主要责任还是王女士操作失误造成,因此应当由王女士承担赔偿责任。同时,王女士表示,该驾校并没有购买任何保险,即便自己存在过失,也应当由驾校在其承担保险应当理赔的范围之外承担赔偿损失。
平台律师认为,即便是教练车应当按照国家法律规定缴纳机动车交强险,显然驾校存在过错。同时根据最高院关于交通事故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根据目前的交强险财产损害的限额为2000元,已经足以赔偿对方车辆的损失。所以王女士不需要赔偿。此外,即便超出了交强险的限额,王女士也不应该承担责任。因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20条第2款规定:“学员在学习驾驶中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造成交通事故的,由教练员承担责任。”由此可见,除非学员存在故意或者不在教练员指导下私自练习,否则即便学员存在操作上的失误,也应当由教练员承担责任。
三、案例提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学习机动车驾驶,应当先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合格后,再学习机动车驾驶技能。
在道路上学习驾驶,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路线、时间进行。在道路上学习机动车驾驶技能应当使用教练车,在教练员随车指导下进行,与教学无关的人员不得乘坐教练车。学员在学习驾驶中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造成交通事故的,由教练员承担责任。
实践中,律师经常被咨询到关于驾校和学员之间侵权和合同方面的法律争议。其中很大一部分的争议就来源于驾校在培训管理上存在的问题。比如,本案中之所以双方会为赔偿责任的认定产生分歧,究其背后的原因,其实并非是双方对于过错的认定,而是驾校没有购买有关的保险。律师在咨询中了解到,张女士告知律师,可能教练车已经到了报废的年限,所以无法购买保险。姑且不谈该车辆是否已经到了报废的年限,但是机动车依法应当强制缴纳交强险,这即是对学员的负责也是对在教练场上的其他人员的安全保障。所以,对于正准备学车的朋友,务必选择有正规资质的驾校培训,签订正式的驾校培训合同,以免产生不必要的法律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