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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面意外死亡事件 妥善解决群体纠纷

上海市人民调解协会 发布于:2018-12-26 分类:案例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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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工人张某某,2014年6月经人介绍到建材公司打工, 2014年7月22日, 在建材
公司负责拆除工地某大厦辅助建筑时,从三楼移动脚手架上不慎坠落,经送医院
抢救无效后于当日死亡。
事发之后, 死者家属从老家赶来,包括死者的妻子、女儿、儿子及其他亲
属情绪激动,与聘用单位建材公司就赔偿金额经多次协商无果后,在2014年7月
28日,20多名死者家属气势汹汹地冲至湖南路街道办事处,要求为死者讨要说
法。街道领导首先安抚好死者家属的情绪,然后安排司法所和调解室及时参与
进来。
在本起纠纷中,虽然双方对赔偿金额差距较大,未达成一致,但仍有坐下来
协商的意愿。街道各方通过做工作,待死者家属情绪平静后,继而与建材公司
耐心详谈,寻求解决的途径。建材公司负责人表示,意外事件不是其希望发生
的,赔偿的意愿也是有的,但希望双方在商谈的时候不要很多人一起过来,这
样既不利于谈判,也对尽快地解决问题没有太大的帮助,建议可以选派代表出
来商洽具体事宜。
鉴于双方都有调解的意愿,湖南路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调解此纠纷。
调解过程
为了妥善解决此次意外事件,早日结束双方的纷争,在双方表示都有调解
的意愿时,我充分了解情况后确立了调解的目标和策略,设计了调解方案并运
用多种调解方法来化解矛盾,最终取得了良好效果,调解成功!
首先,我先与死者家属进行沟通,让他们知道人死不能复生,现在已经发
生的情况是大家都不愿看到的,大家一定要注意自己的言行,控制好情绪,使
矛盾不再加深,然后根据家里的实际困难情况,好好与建材公司进行沟通,提
出合理的索赔要求,表达合理诉求,做到理性维权。
其次,明确工人是在工地上劳动时意外身亡的,用工单位具有不可推卸的
责任。并且死者系该建材公司的临时工,未曾办理过劳动用工保险,在这方面
建材公司有着一定的欠缺,应该为此承担更多的责任。同时,我将《劳动法》
的有关法律条款进行了讲解,现在出现的意外事故,建材公司应当换位思考,
毕竟失去的是一条人命,且壮年而亡。而死者家里还有老母亲及幼子需要其照
顾,确实需要一笔不小的赔偿金以保证日后的生活。通过说理劝导,双方的对
立情绪有了很大的缓和,这为顺利进行下一步的调解打下了好的基础。在与双
方沟通,初步了解双方的想法后,我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双方如果要坚持各自
最初的意见,未能达成协议,则很有可能会进入到诉讼程序。当然,进入诉讼
程序也是纠纷双方行使自己的权利,并无不当,但诉讼同样存在风险,时间长
了不说,且己方坚持的金额就一定能如愿吗?而且还要加大诉讼的成本,双方
都要把之后有可能发生的情况考虑进去。因此,根据目前双方状态,选择调解
是上策,如果能达成调解,当事人会有履行义务的意愿,不需要通过强制执行
来实现权利,也不会陷入旷日持久的诉讼过程,有利于双方尽快了结此纠纷,
恢复正常的生活和工作。
最终,双方在我的主持下,达成了调解协议,协议如下:
一、建材公司于2014年7月31日一次性赔偿死者家属赡养费、抚养费、扶
养费、精神损失费、赔偿金等共计一百十一万元。收到上述款项后,家属不得
再以此事向建材公司主张任何权利。
二、双方无其他争执。
在收到上述款项的第二天,家属将死者遗体进行了火化。就这样,调解员
仅仅用时四天,将这场险些酿成社会不稳定的群体性事件妥善、圆满地解决
了。对于建材公司关于一次性赔偿怕会留下后遗症的疑虑,我充分发挥人民调
解的优势,联系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通过诉调对接的方式,由上海市徐汇
区人民法院出具调解书,解除了建材公司的后顾之忧。
调解心得
对于此次意外身亡事件,极易引发群体性矛盾冲突的纠纷,处理起来就得
找到准确的突破口,要有解决此纠纷的耐心和决心。对整个事件可能发生的走
向、各种利弊的分析,调解员都要站在一个公正、公平的立场上,真心实意地
想当事人所想,才容易被双方接受、认可,进而缓解双方紧张、对立的负面情
绪,从冲突心态回到一个理智状态,能平心静气的坐下来好好协商。通过此次
调解,我有如下心得体会:
一、将情、理、法有机结合,对症下药。
该纠纷是单位用工引起的死亡赔偿,则须在处理中依据《劳动法》的规定
调解,并参照《上海市职工因工死亡工伤赔偿标准》,更要根据死者家庭的实
际情况,依法保护弱势群体,使死者供养亲属能正常的生活。根据“合情、合
理、合法”的原则,在调解中,除了要正确用法律条款,还要将情、理与法有
机地结合在一起,使双方都心悦诚服接受调解方案。另外,充分借助法院的力
量,利用诉调对接的平台,调解的内容以法院出具的调解书予以认可,更使得
双方当事人感到有所保障。
二、善打亲情牌,便于与死者家属的交心沟通。
对于意外死亡赔偿纠纷,死者家属情绪无疑心情沉重,多数还会伴随着激
动和不冷静的行为。为稳定家属的情绪,确保事态不扩大不激化,我一开始和
死者家属接触,不直接谈“赔偿数额、追究责任”等实质性的问题,而是先通
过多种方式,与家属方建立起良好的关系,在气氛缓和后再谈论死亡性质和赔
偿的标准,这样死者家属的情绪得到了安抚,即使双方意见有差距,也更容易
进行沟通、协商。
三、通过“望、闻、问、切”,注重调解的艺术。
一是“望”,是注重察颜观色,熟悉案情;在纠纷发生后,我仔细观察双
方当事人的情绪态度、表现举止,分析其心理状态,并从法律的专业层面进行
定性,从而做出理性的判断。死者家属在刚开始情绪激动,聚众在街道门口讨
要说法,最后通过我的劝说,商定派出几名亲属代表和建材公司负责人在人民
调解室协商、谈判赔偿事宜,并保证不聚众闹事、不触犯法律底线。
二是“闻”,是耐心倾听,抓住症结;即耐心倾听当事人诉求,准确掌握
事实真相,从而迅速找到矛盾的症结。作为调解方,通过倾听双方当事人的想
法,掌握到双方对于赔偿金额都有缓和的余地,再通过分析利弊和事态发展趋
势等进一步做双方思想工作。
三是“问”,是注重询问案情,依法引导;即有针对性地调查询问,并引
导当事人选择合法的途径进行解决。调解过程中,死者家属方情绪悲痛,对赔
偿金额不松口,双方僵持不下,我通过询问家属方有没有退让的意向,掌握到
他们波动的心理,再通过和建材公司的沟通,本着以人为本,帮助死者家属尽
快恢复生活、工作的想法,企图找到调解案件的突破点,乘势抓住这个缓和空
间,尽力缩小双方提出的赔偿数额差距。
四是“切”,是对症下药,促进协商。即解决纠纷,提出合理方案,开出
正确的“药方”。经历望、闻、问后,我能够判断出具体案情和当事人的心理
活动,然后据此找到化解纠纷的切入点。这个切入点就是双方利益的底线,找
到这条线,就是把住了双方当事人的“脉”,找到切入点后,再法理情并用,
既要维护法律威严,又要体现人文关怀,既要让当事人互让互谅,又要让当事
人解开心结。刚开始当事人双方对于自己的赔偿数额都不肯退让,僵持不下,
但我没有丝毫泄气。与其他调解员兵分两组对双方当事人从法、理、情角度耐
心劝说,随着工作组的不断劝解,经过四天的反复调解,双方最后达成了和
解,意外死亡事件得以顺利解决。
           (湖南路街道调委会人民调解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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